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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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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12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8-05-17生效日期:2018-05-17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9%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一),以现行费率(含浮动后的单位费率、工程项目缴费比例,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见附表二),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可以停止下调。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生效;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做实缴费基数,优化参保结构,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1.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区

  2.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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