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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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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18〕8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8-08-01生效日期:2018-08-01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诊断治理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设施设计和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

  (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产品或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工企业。自身具有爆炸性的产品或原料主要是指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乙酸、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二)苯甲酰、硝化纤维素、硝酸胍、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硝基胍、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2,2'-偶氮二异丁腈、偶氮二异庚腈、硝化甘油、硝基苯、硝酸铵等16种化学品。

  二、专项行动内容

  (一)诊断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诊断治理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诊断治理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安全仪表系统(SIS)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专项行动任务

  (一)排查诊断(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企业组织生产、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管理等相应专业人员和专家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开展排查诊断。

  1.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诊断,列出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方案。

  2.依据相关设计规范,对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诊断,诊断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竣工图的一致性,排查设计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建议。

  3.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在役生产装置,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储存(包装)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进行自动化控制诊断。其中反应工序的自动化控制诊断,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进行,形成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诊断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方案。

  (二)整改治理(2020年9月底前完成)

  1.重大隐患治理

  经诊断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应严格按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期限、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人、应急预案和措施“五落实”要求,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停产整改。

  (1)凡是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剧毒液体的生产、储存场所,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

  (2)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3)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或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2.安全设施设计治理

  (1)企业现状与总平面布置竣工图不符的,涉及工艺、设备等重大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完善变更手续。手续完善后,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文件,重新完善设计,逐项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出具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专项评价报告。

  (2)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内、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应立即予以拆除。

  3.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治理

  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治理,应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以控制风险为目的,确定重点工艺控制参数和自动化控制方案,并结合下列内容完成治理。

  (1)原料处理。

  ①涉及易燃液体储罐、有毒液体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罐,应对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远传、报警,并设置液位、压力等超高限报警和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超低限报警及自动停泵和联锁切断出料设施。

  ②存在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因物料爆聚或分解造成超温、超压的原料储存设施(包括伴有加热、搅拌操作的设施),应设置温度、压力、搅拌电流等工艺参数的检测、远传、报警,并设置温度与热媒联锁紧急切断和泄放及安全处理设施。

  ③涉及易燃、易爆液体物料输送,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止空气进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措施;可燃液体高位储槽应设置溢流设施或高液位报警。

  ④涉及液体原料(如液氯等)经加热气化相变工艺过程的,应设置原料气化压力与进料量的联锁紧急切断,并设置泄压和安全处理设施。

  ⑤涉及易燃、有毒等固体原料经熔融成液体相变工艺过程的,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远传、超限报警,并设置与冷媒联锁、与热媒紧急切断设施。

  ⑥涉及固体原料连续输送工艺过程的,应采用机械或气力输送方式。采用机械输送方式宜设氮气保护,并设置故障停机联锁系统,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气力输送应采用氮气输送并设置气体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⑦固体原料连续投入反应釜(非一次性投入),并作为主反应原料,应设置加料斗、机械加料装置,进料量与反应温度、压力等设置联锁切断设施。

  (2)反应工序。

  ①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企业可联合专业机构开展HAZOP等风险分析或对原HAZOP分析报告进行复核,委托设计单位根据风险分析提出的对策措施,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实施治理。企业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SIL)等级评估或验算,制定方案并实施整改。

  ②对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远传、报警及联锁控制,其中涉及热媒、冷媒(含预热、预冷、反应物的冷却)切换操作的,应设置自动控制阀进行自动切换。

  ③存在超温、超压的设备(容器),应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泄压设施,并对泄放物料进行安全处理。

  ④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进料设备应设置手动遥控或自动紧急切断设施。

  (3)精馏精制。

  ①对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料的精馏(蒸馏)系统应采取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对进料量、热媒流量、塔釜液位、回流量、塔釜温度等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远传、报警,具备自动控制功能,并设置塔釜温度与热媒联锁切断。塔顶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汽提塔、蒸发塔等应设置超压排放设施。

  ②反应产物因酸解、碱解(仅调节PH值的除外)、萃取、脱色、蒸发、结晶等涉及加热工艺过程的,当热媒温度高于设备内介质沸点的,应设置温度自动检测、远传、报警,并与热媒联锁切断。

  (4)产品储存(包装)自动控制。

  ①液体产品储存涉及易燃液体储罐、有毒液体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罐,应按照本《通知》原料处理①的要求进行治理。

  ②涉及可燃性固体、液体、气体或有毒气体包装,或爆炸性粉尘的包装作业场所,原则上应采用自动化包装等措施,将当班操作人员控制在9人以内。

  (5)企业应根据化工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和控制系统复杂程度及安全风险程度,以减少现场操作人员作为自动化控制治理的目标,优先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努力达到装置或车间控制室原则上独立设置,实现集中监测监控和自动化减人的目的。企业应加强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始终保持有效运行。

  (6)除反应工序外,对辅助生产工艺简单、危险性较小或因技术原因暂时不能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其他生产环节,应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落实防火防爆设施后,由企业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推进,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各设区市安监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方案,于2018年9月1日前下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并上报省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应立即梳理本辖区内专项行动范围内的企业清单(附件1,附件2)并告知企业。企业清单由各设区市安监局于2018年9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省安监局。

  2.企业是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重大隐患,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设施设计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SIS)诊断,形成诊断报告和隐患(问题)清单(附件3),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3月底前上报县(市、区)安监局。未诊断出隐患(问题)的实行零报告。

  3.企业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确保安全仪表功能满足控制要求。

  4.企业隐患(问题)治理进展情况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安监局。各设区市安监局专项行动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清单(附件4)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省安监局。

  (二)各地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排查诊断、整改治理、评估验收等各项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安监局分别按照本辖区内专项行动企业总数的5%、10%,组织开展诊断阶段专项检查。2019年、2020年,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安监局每年分别按照本辖区内专项行动企业总数的10%、20%,组织开展隐患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设区市和县(市、区)安监局专项执法检查企业不重复。各地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自查未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挂牌督办、一律立案查处。省安监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督查检查,定期调度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适时通报。

  (三)各地要督促企业根据诊断报告和隐患清单,制定隐患(问题)整改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隐患(问题)的整改。对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方案,企业应开展专项评估,形成书面意见,整改完成后,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或者设计单位、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及时上报县(市、区)安监局。2020年9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或停用相关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对企业自查和各地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按照监管权限实施“清单化”闭环管理。

  开展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是全面提升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全面促进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的重要工作措施。各地在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过程中,应重点核查企业在重大隐患、设计诊断、自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对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突出问题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各地安监部门和企业要同向发力,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专项行动查漏补缺和总结阶段。各设区市安监局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省安监局。

  附件:1.专项行动企业清单(化工生产企业)

  2.专项行动企业清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专项行动隐患(问题)清单

  4.专项行动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清单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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