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珠府〔2018〕51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核意见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海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调整方案及示意图见附件)。
二、珠海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尽快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防护措施,确保全市供水安全。
三、吉大水库、正坑水库和坑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水库水质仍按原目标进行管理。
四、省环境保护厅要对月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珠海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2.月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