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市(地)环保局可参照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期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验收程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和验收报告。
(一)编制验收报告。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为其监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选取,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环境保护部门可将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核查工作和企业自主验收工作同步进行,并在核查中对企业的自主验收工作给予指导。
(三)信息公开。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 //47.94.79.251),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
四、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需要整改的,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单位不得做出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
五、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四)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五)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六)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确认文件。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八)竣工相关图件(包括主体工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照片或图纸)。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文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关停证明等)。
六、后续监督管理
我厅将参照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等文件,出台相关规定,在全省开展自主验收效果评估工作。如发现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中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就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关技术规范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