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锡安〔2018〕46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9-06生效日期:2018-09-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会制定了《无锡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无锡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docx

  2018年9月6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依据《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关于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连续2个月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时序进度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市级及以上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者30天内安全生产事故亡人数超过时序进度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市挂牌督办的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90天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者发生爆炸、危险物品泄漏、火灾、中毒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在锡子公司、分公司(含建设工程的项目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其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归口管理原则,由市安委会负责归口管理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约谈其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九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协调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方参加人员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参加人员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级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地区或部门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市(县)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市(县)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或者连续发生事故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区政府或其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