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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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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18〕78号

颁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9-27生效日期:2018-1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乘势而上、高水平推进“五水共治”,巩固提升治水成果,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短板,全面稳定提升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金华、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原则。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要坚持“全覆盖、可核查、管长远”的原则。

  1. 坚持全覆盖。即覆盖城乡,覆盖所有排水单位,做到千区万块、千店万铺、千企万厂、千村万户截污纳管、雨污分流。

  2. 坚持可核查。整治各环节、各阶段要实行痕迹管理,整治过程可提供检查,整治效果经得起检验。

  3. 坚持管长远。力求一次整治,长期管用,通过整治形成一整套长效机制,实现制度健全、管理有序。

  (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利用3个整治年的时间,通过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改造,建立完善长效运维机制,基本实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的污水“应分尽分、应截尽截、应处尽处”,全域覆盖污水处理、全域实现雨污分流、全域消除污水直排,推动全域各类水体水质全面稳定提升。到2021年,力争全部县(市、区)基本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

  (三)具体目标。

  到2018年底,确保完成省下达的3个工业集聚区、22个城镇生活小区、10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示范场(点)15个。

  到2019年8月,力争义乌市、浦江县、磐安县全域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永康市完成19个镇级工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全市完成三分之一以上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生活小区、其它污染源(餐饮饭店、宾馆酒店、洗车修车、洗浴足浴、美容美发、洗衣干洗等“六小行业”经营单位,沿街店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各类“污水零直排区”单元创建任务。

  到2020年8月,金东区、兰溪市、永康市、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全域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其它县(市、区)完成70%“污水零直排区”单元创建任务。

  到2021年8月,婺城区、东阳市、武义县全域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市基本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任务。

  鼓励各县(市、区)提前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到2022年底,确保全市高水平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二、主要任务

  重点抓好“查”“建”“改”“管”四个环节,解决好“底数查清没有、设施配够没有、问题改好没有、机制管用没有”等四个问题。

  (一)按照“清”的要求,排查创建底数(查)。

  各地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建成区内各区块污水设施配套情况、所有单位排污纳管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要突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郊村),乡镇(街道)建成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排污企业,服务业“六小行业”经营户,各类沿街店铺集聚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块,做到无遗漏、无盲点,做到七个查清:

  1.全面查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情况。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搞准所在区域当前和今后3—5年供水量、用水量(包括自备水)、污水产生量,搞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运行情况,搞准当前和今后3—5年污水处理能力需求与缺口。

  2.全面查清污水处理设施(厂)运行维护情况。重点查明污水处理设施(厂)是否存在超负荷、超排放标准运行的情况,污水处理厂尾水是否存在再生利用的可行性等问题。

  3.全面查清污水管网建设配套情况。全面查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运行情况,全面测绘并厘清现有管网系统布局走向、管网底账。查明重点区块、重点单位管网是否覆盖,管网是否存在淤积、错位、破损、溢漏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4.全面查清各类污染源排水纳管情况。全面查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类、生活小区类和其它类等三大类建设单元的截污纳管情况,重点查明污水排放去向,是否存在漏接、错接,雨污有无混接等问题。

  5.全面查清农村污水终端运行维护情况。重点查明各农村污水终端接户率、出水率、达标率、晴雨天出水比是否符合要求。

  6.全面查清排污(水)口整治情况。重点查明排污(水)口是否按规范设置、是否存在异常排污等情况。

  7.全面查清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重点查明规模以上养殖主体的池塘、设施大棚、工厂化养殖等尾水是否存在直排现象,是否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及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等情况。

  通过排查要形成“四张清单”:问题清单、建设清单、时间清单、责任清单,做到底数排查和建设整改清单梳理制订基本同步完成,要求在2018年10月底之前完成。

  (二)按照“够”的定位,建设污水设施(建)。

  实施城乡污水处理全覆盖三年行动,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实现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城乡全覆盖,加快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的城乡污水处理系统。着力解决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厂)未匹配、部分设施(厂)超负荷运行等突出问题,确保每个区块污水都有管收集、有设施(厂)处理,做到“应收尽收”,重点配够三方面设施:

  8.配够污水处理厂。要根据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情况,抓好满负荷、超负荷污水处理厂的扩容提升。根据当前和今后5年发展需要,按照“布局合理,区域统筹、资源共享”的原则,谋划布局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实施(厂)。2018年完成5座污水厂建设,启动建设7座污水处理厂。新建污水处理厂根据技术经济和出水综合利用等情况,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建设,出水全部执行“金华标准”或浙江省清洁排放标准。

  9.配够污水收集管网。按照污水全收集的要求,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成片、成串、成网。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再生水配套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点区块雨污分流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延伸工程做到同步配套。对在建或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新上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网配套。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

  10.配够污水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生活小区类和其它类等三大类基本建设单元内所有排污单位、区块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点一策”治理方案,配套必要的污水治理设施。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规范运维。

  (三)按照“好”的标准,整改纳管问题(改)。

  参照住建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按照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治,实现“应分尽分、应截必截”。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11.抓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现有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必须进行改造;阳台污水合流制的小区进行分流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12.抓好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开展企业内部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雨污分流改造,做到厂区可能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工业废水、生活餐饮污水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推进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开展工业企业纳管情况排查改造,2018年实现纳管改造数量不低于未纳管重污染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13.抓好“散乱污”雨污分流改造。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和小作坊、小餐饮等其它类建设单元的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改造。

  14.抓好老旧管网修复改造。全面开展已建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工作,打通断头管、修复破损管、纠正错接管、改造混接管、疏通淤积管。对部分污水直排、雨污合流及管网破损、断裂、淤塞、错接的重点区域,要结合道路及区块改造,大力实施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改造。

  对计划2年内拆迁改造和确因条件限制难以实施改造的区块、排水户,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防止污水直排。

  (四)按照“用”的目标,健全长效机制(管)。

  加强对已建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建立完善已建管网移交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实施管网巡查、检测、清淤和维修等机制,切实落实日常养护、管理责任。加强全过程痕迹管理,建设管理各个环节都要有据可依,有迹可查,确保常治常管不反复,重点对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15.对工程建设进行规范。优化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施工许可、竣工测量以及档案验收移交等制度。

  16.对日常养护进行规范。抓好已建管网移交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管网运行管理和日常维养,建立管网保护备案机制和排水设施保护机制。严格落实日常养护、管理责任。

  17.对排水行为进行规范。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做到排水先许可。各类排水单位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或未在职能部门指导认可下私接乱排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餐饮、洗车等排放污水的服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备隔油、格栅、沉淀等设施,规范纳管,对随意倾倒、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查处。

  18.对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进一步厘清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建设、运维职责。建立统一、专业的排水管理机构,由属地负责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成后统一移交专门成立的排水管理机构运维管理,实行排水和污水设施“一张图、一张网、一个主体管到底”,为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创造条件。排水管理机构要参与“污水零直排区”的底数排查、项目审查、工作验收。

  三、职责分工

  “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是创建“污水零直排区”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开展本辖区创建“污水零直排区”相关底数排查、设施建设、问题整改、完善机制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各级治水办负责“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组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技术组,加强建设工作的技术保障。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底数排查、设施配套、问题整改等环节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督促生活小区类建设单元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牵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养护、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指导排水管网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开展城镇雨污分流和精细化截污纳管的提升改造,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开展相关设施管网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建设单元的建设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污水进入排水管网前预处理达标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批后监管,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负责规范入河排污口的标识设置,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加强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设置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入河排污口。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中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督促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支持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水零直排区”项目建设。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等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科技部门负责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排查、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技术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污水零直排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资金保障,切实保障“污水零直排区”相关重点工程建设经费;做好“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各级国土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用地;配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供地下水监测相关信息。

  各级规划(测绘)部门负责为建设行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对排水管网信息化建设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督促港口码头、船舶锚泊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场站、汽车维修等业主单位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督促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配合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违规排水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旅游部门负责督促酒店和景区等场所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是“五水共治”的重要工作,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之举。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市治水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的推进落实。建立市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和涉水工程项目联合会审机制。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河长制”,细化河长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在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及长效管理方面的领衔担当作用。

  (二)精心谋划实施。各地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细化要求、明确分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全市编制建设总体方案,县(市、区)、镇(街道)要编制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实行清单化管理,逐项制定整改计划,排出整改项目表、时间表和责任表。项目表要清单化,时间表要具体到月,责任表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要坚持规划引领,在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布局上要区域统筹协调。要坚持部门协同,特别是在“散乱污”和“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中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要坚持打组合拳,建设工作与“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多管齐下。

  (三)严格创建标准。细化创建标准,制定金华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技术指南,为开展底数排查、设施建设、问题整改、长效管理各环节提供技术遵循,确保整个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严格验收流程,制定县(市、区)、乡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验收办法。十大类功能区块、乡镇(街道)全部达到污水零直排创建标准后,县(市、区)可申报“污水零直排区”。实施动态管理,对已创建为“污水零直排区”的县(市、区),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污水零直排区”称号。

  (四)强化监督考核。健全考核机制。把“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纳入各地“五水共治”重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年度大禹鼎推荐挂钩。强化日常督查。市、县两级治水办要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作为督查重点,对建设工作组织、进度、质量、成效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切实加强预警督办;职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长效运维等单位的监督监管,确保做成放心优质工程。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管理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走过场、把关不严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落实支撑保障。要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和保障力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要落实技术保障。市、县两级要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专家队伍,积极引进第三方力量开展建设,加强对全过程、各环节的技术指导与培训。要落实执法保障。坚持水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部门联动,铁腕查处,严厉打击偷排、漏排、渗排污水和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要落实舆论保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建设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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