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24〕25号

颁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5-12生效日期:2024-05-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和浙江省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不良信息。

  (2)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优化市内电力运行调度。

  (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7)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8)市建设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文广旅游局:指导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不同人群的分类健康防范指导,牵头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查处渣土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国网金华供电公司:会同市发改委做好电力调度及有序用电等工作,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相关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负责组建,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应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市、区)应当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地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

  各县(市、区)要做好服务指导,将应急减排措施切实落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4.4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省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范围包括我市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5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应该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工作群专题信息、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短信、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预警信息。

  4.6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7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5.2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金华;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3分级响应。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制订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5.4.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停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5.5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和省预警应急平台,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周边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密切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各县(市、区)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总结评估

  市级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各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8.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8.5医疗保障。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提供医疗保障。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9.预案管理

  9.1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责任落实。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3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90号)同时废止。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义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于印发《金华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深圳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