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执法局、统计中心、安科中心,省安全生产专家:
《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2014年8月印发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废止。
新的《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对专家的选聘、权力义务、派遣使用、工作保障、评价考核等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创新设置,请机关各处室和省安全生产专家认真学习,掌握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规划科技处反映,经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回复、调整。
为做好新旧保障方式的过渡,保证现有安全生产专家权益,请相关处室组织各自专业组现有专家,于10月20日前填报新的《省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汇总报送规划科技处存档;对前期拟推荐的专家,请按照《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于10月20日前完成推荐、资格初审工作,报送规划科技处履行复审、汇总、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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