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穗府办函〔2018〕18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10-29生效日期:2018-10-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要求,在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全市“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为规范有效推进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场所),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

  加强统筹协调,在市“河长制”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以街镇为落实责任主体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按照“源头治理、全面推进、分类处置、分步实施、智慧监管”的工作思路,运用用水用电大数据手段,强化水污染源头控制,提升对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排水等全过程管理水平。对“散乱污”场所不搞“一刀切”,采取措施“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为我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2018年,全面启动新一轮“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全市所有街镇全部完成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各区政府审核,11月10日前制定“三个一批”场所清单;年底前完成对污水违法排放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并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散乱污”场所依法查处。

  2.2019年,全市“散乱污”场所“升级改造一批”工作基本完成,“整合搬迁一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9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年底前完成对废气违法排放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

  3.2020年,全市所有街镇全面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全面通过验收,形成较完善的控源、截污、纳管的水污染源头控制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1.组织制定《街镇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编制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广州供电局)。

  2.在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基础上,组织各街镇参照《提纲》,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审核后实施(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环保局,广州供电局、市水投集团,市、区各供水公司)。

  (二)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

  组织各街镇对生产经营场所实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对运用大数据梳理的名单(见附件1)进行排查,并实行清单制、台账制、网格化管理,摸清各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用电量、污水排放方式等情况(见附件2、3)(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环保局,广州供电局、市水投集团,市、区各供水公司)。

  (三)明确生产经营场所认定和划分原则。

  从实际出发,将“散乱污”生产经营场所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关停取缔场所,第二类为整合搬迁场所,第三类为升级改造场所。结合我市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有关规定等,制定三类生产经营场所认定和划分指导性意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水务局、城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结合实际,在全面排查基础上梳理出三类生产经营场所清单,可制定各区和街镇生产经营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委、工商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市、区各供水公司)。

  (四)分类处置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1.对第一类场所实施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对第一类场所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委、工商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消防局、税务局,市、区各供水公司,广州供电局)。

  2.对第二类场所实施整合搬迁。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各区政府组织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筛选一批村级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环保局、水务局)。

  3.对第三类场所实施升级改造。要加强排污监管,规范用水用电行为,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规划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

  4.规范生产经营用水用电。按照“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各级水务主管部门、供水公司要收集、掌握所有用户用水信息;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水行为,对于违法用水的,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区各供水公司)。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电行为,对于违法用电的,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积极研究“散乱污”场所恢复用电时采用预付费模式,促进“散乱污”场所监管长效机制落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供电局)。

  (五)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场所排污管道与市政污水管网衔接。

  各区组织街镇按照市、区管网建设规划和各街镇实际,加快截污纳管工程建设,明确各生产经营场所污水纳管位置等。2019年底前,各街镇全面完成辖区截污纳管工程,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场所按规范建设污水排放管道与市政污水管网衔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水投集团)。

  (六)确保排污管道畅通。

  各区组织街镇按照“四洗五清”(洗楼、洗管、洗井、洗河,清除非法排污口、水面漂浮物、底泥污染物、河道障碍物、涉河湖违章)部署,进一步增强“洗管”效果,对辖区范围内的管网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功能性与结构性问题(如漏接、错接、渗水、漏水、堵塞等问题)列出条目清单,分类整改,确保排污管道健康和畅通(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七)推进“散乱污”清理整治典型街镇建设。

  推进白云区太和镇和花都区狮岭镇开展“散乱污”清理整治“典型街镇”建设,及时总结经验成果,通过学习借鉴,促进“散乱污”清理整治工作在全市各街镇加快开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白云区、花都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城市更新局)。

  (八)分类推进村级工业集聚区整治改造。

  推进村级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排放治理工作,规范一批村级工业集聚区,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相关许可条件,且积极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集聚区,探索引入第三方加强对村级工业集聚区改造提升,推动集聚区因地制宜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化污染治理。强化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产业技术、拓展产业价值链。组织街镇针对土地利用低效、产业低端化严重等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城市更新局、城管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

  (九)建设信息报送系统和大数据监管系统。

  建立“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信息报送系统,将采集到的相关数据及时上报,各区政府每10日(每月5日、15日、25日前)将“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供电局)。整合用电、用水和通信等数据信息,10月30日前初步建设完成“散乱污”场所大数据监管系统,用大数据手段对各区、街镇、村、工业园区用水、用电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将用水用电异常情况及时发送各区、街镇进行核查处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广州供电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十)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市、区两级信息公开制度,于10月30日前在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场所清理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从11月起,于每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政务办)。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场所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各相关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及联络方式等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10日(每月5日、15日、25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各区政府组织街镇于11月10日前完成新一轮生产经营场所排查工作,并将“三个一批”清单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水务局于10月30日前制定《提纲》并部署相关工作。各区政府于11月10日前根据《提纲》要求编制辖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并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水务局;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有关培训、动员工作,指导街镇以街镇为单位编制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20日前完成街镇工作方案审核和修改工作,于11月30日前汇总各街镇行动工作方案,并分别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环保局。

  (四)推进“散乱污”清理整治典型街镇建设。花都区狮岭镇、白云区太和镇于11月10日前完成对污水违法排放“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并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散乱污”场所依法查处,2019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场所的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

  (五)开展验收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11月30日前牵头组织制定“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验收办法。各区政府按进度组织街镇完成清理整治验收工作,市河长办公布验收合格的街镇名单。市环保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街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机制,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增设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市副总河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环保局,广州供电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局、城管委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分管市领导和市河长办研究解决。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区级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和排查相关工作。

  (二)落实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有关要求,按任务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各区政府:落实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属地管理责任,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指导各街镇组织开展“散乱污”场所排查及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镇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对方案开展审核,对街镇整改情况开展验收工作,并将辖区推进各街镇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环保局;白云区政府及非中心城区政府督促属地供水企业配合各街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并督办工作落实情况;推进典型街镇建设;牵头制定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验收办法;组织建设“散乱污”场所信息报送系统和大数据监管系统。

  市水务局:指导并配合各区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并增强“洗管”效果;配合广州供电局建设“散乱污”场所大数据监管系统,将用水等数据接入大数据监管平台;指导市水投集团加快管网建设;配合对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市环保局:负责对“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上报;指导各区彻底查清排污情况(废水、废气等);督促“整合搬迁”场所和“升级改造”场所落实相关环保措施;督促和指导区环保部门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无需许可审批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的“散乱污”场所。

  市国土规划委:依法查处“散乱污”场所涉及的违法用地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用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查处“散乱污”场所涉及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

  市城管委:指导各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河涌管理范围外的属违法建设的“散乱污”场所;指导各区城管部门配合水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河涌管理范围内的属违法建设的“散乱污”场所;违法建设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供电局:配合摸清辖区各生产经营场所用电量,甄别异常用电情况,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建设“散乱污”场所信息报送系统和大数据监管系统,及时报送用水用电异常情况。

  市水投集团:加快推进市政污水管网建设;督促下属供水企业配合各街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情况;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市、区各供水公司:配合各街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协助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街镇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有关的培训、动员以及工作方案的编制、验收等工作。

  (三)加强督办和问责。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按时限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水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成绩差的区予以通报批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市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维稳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散乱污”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有关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散乱污”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推广典型街镇的先进经验,增强示范效果。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生产经营场所违法排污、违法用电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散乱污”清理整治和全面剿灭黑臭水体的良好舆论氛围。扎实做好维稳工作,各区要制定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预案,积极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附件:1.各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重点排查初步任务数

  2.“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工业用电类型)

  3.“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居民用电类型)

  4.“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进度表

同地区相关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穗埔应急规字〔2021〕8号、穗埔应急规字〔2023〕1号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监督抽查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