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辽安委〔2017〕47号)部署,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编制了《冶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冶金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双重预防机制对有效防控事故的重要作用,认真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构建主要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实施、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安全风险自辨、自评、自控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工作格局。要紧密结合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既有工作成果,全面辨识危险源,明确风险等级,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培训,积极推进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安委会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指南和方案,积极部署辖区内冶金企业学习借鉴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市要选取至少1家冶金企业作为示范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其他企业学习和借鉴示范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于2019年底前指导本地冶金企业全部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按照省安委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综合治理工作指南》的要求,积极探索其他行业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效方式方法,指导企业借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力量,提高自身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三、突出重点,精准监管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属地企业全面开展2018年度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按照《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完成辖区内所有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企业的风险分级工作。各级监管人员要按照企业的风险等级,制定分级检查计划,并结合冶金企业自身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成果,实施精准化执法检查,确定不同企业、不同风险单元(系统)对应的执法检查频次和重点,通过加大检查频次和惩戒力度,依法依规推动未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辽宁省冶金企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简称“双重预防”)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重点内容等。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内冶金企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冶金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双重预防工作,构建主要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实施、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安全风险自辨、自评、自控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岗位责任制中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双重预防工作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方式方法等。
第七条 双重预防工作应贯穿于冶金企业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废弃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
第八条 冶金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基本程序包括策划和准备、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以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冶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划分为若干个辨识单元。辨识单元的划分应遵从以下原则:
——按装置工艺功能划分;
——按照布置的相对独立性划分。
第十条 危险源辨识单元确定后,应列出各单元内所有的危险物质和设备设施,把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动能、重力势能、弹性势能、热能、化学能、电能、辐射能等)或能量载体作为危险源,列出所有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安全风险类别)。
第十一条 《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中所列较大危险因素存在的场所或设备均应作为危险源进行辨识。
第十二条 冶金企业应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建立危险源清单,危险源清单项目至少应包括危险物质(能量源)、设备设施(能量载体)、所在位置、班组/岗位、安全风险类别、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管控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分别评估其固有风险(即所有管控措施失效后的最高风险)和残余风险(现有管控措施下存在的风险)。
第十四条 推荐冶金企业使用风险矩阵法对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也可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仿真模拟软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采用各种评估方法得出的风险等级应对应到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并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代表。
第十六条 同一危险源存在多种安全风险类别时(如爆炸、中毒同时发生),其安全风险等级应为各种风险的综合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分别绘制固有风险和残余风险四色分布图,将各危险源用对应风险等级的颜色在平面布置图或地理坐标图中标识,同时注明危险源名称和风险类别。如两个以上的危险源由于空间重叠或间距太近无法全部标示时,应将最高风险的危险源在图中标出,其他风险用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从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改进和完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应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责任部门、岗位、位置、危险物质和设备、事故类型、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层级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冶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应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各管控层级应有与管控范围相对应的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管控清单。重大安全风险应由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管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作业场所、环节、部位和作业,其风险应按重大安全风险管控:
——高温熔融金属影响区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现场作业人员超过10人的涉爆粉尘场所、煤气区域;
——固有风险为重大安全风险的;
——企业认为应当作为重大风险管控的。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应对重大安全风险汇总并登记造册,上报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在有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存在的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及事故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针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通过安全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告知包括管理者在内的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内容、标准、频次、治理要求、奖励与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制定年度隐患排查计划,明确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层级、责任人和频次。隐患排查计划应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对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影响区域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较大安全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及其管控措施重点排查。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按照隐患排查计划,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列出的隐患和整改要求应具体明确且一一对应。
第二十九条 冶金企业必须将排查出的隐患告知本单位和相关方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隐患名称、位置、不符合状况、类别、治理措施、期限、临时措施及整改前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冶金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判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危及的周边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整改意见确定整改措施,并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科学严谨的隐患治理方案。
第三十三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企业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在完成治理并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复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场所、设施,在整改前和复查验收后分别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在企业和部门的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予以更新。
第三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辽宁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全过程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职工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职工及社会人员举报的隐患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成效等。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各项隐患存在的根本原因,查找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从根源上杜绝隐患反复出现。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每年至少应对本单位的双重预防机制的相关制度、文件等的运行有效性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改完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风险评估、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环节,确保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企业应及时修正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文件和管控措施,闭环管理,持续改进,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生产工艺和关键设备发生变化;
——企业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伤亡事故或相关行业发生事故;
——企业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发现安全风险管控存在缺失和漏洞;
——企业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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