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建〔2018〕104号),我市作为36个重点城市之一,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并强化证后监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5号)规定,本市启动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全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二、核发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综合执法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林水务和环境保护局。
三、申请时限
现有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1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018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水处理行业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四、申领程序
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行业》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所辖的市、区级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咨询电话
0755-23911944。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