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11-06生效日期:2018-11-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事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事关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对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对标更高空气质量标准,坚持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持续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持优良水平,继续保持位居全国前列,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6项污染物指标优于国家标准,PM10、PM2.5浓度进一步下降,PM2.5浓度力争降到25微克/立方米,臭氧浓度升高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3.5万吨、4.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福州、厦门空气质量在全国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保持前列。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地要严格控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高VOCs排放的项目建设,相关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新建炼化项目应符合我省石化产业总体布局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按照城市功能分区以及城市规划调整,推进现有钢铁、电解铝、冶炼、化工等大气重点防控企业优化重组、升级改造,实现装备升级、产品提档、节能环保上新水平。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省工信厅、发改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落实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以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和装备为重点,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和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宁德要结合产业特点,突出抓好涂料、家具、汽修、印刷、制鞋等企业的治理。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落实原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及我省实施方案,全面排查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彻底解决问题,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优先重点实施,通过重点带动一般,力争到2019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组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实施工业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地方VOCs排放标准,推进相关行业实施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继续落实原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14号);提高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敏感区域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福州市、泉州市要持续深入推进建筑陶瓷业污染整治;漳州市要组织实施平和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程,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装备制造、电机生产、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等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改委、商务厅、工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参与)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绿色环保装备制造、工程技术咨询、监测服务等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做大做强福州、厦门、泉州、龙岩等地节能环保产业集群。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八)优化能源结构。积极稳妥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优化能源结构;同时,清洁高效发展煤电,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量控制在1.42亿~1.62亿吨标煤,年均增长3.1~5.8%。20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50.5%下降到41.2%,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1.6%,清洁能源比重从24.9%提高到28.3%。(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福建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在工业燃料、交通和民用领域进一步扩展天然气产业链,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省现代清洁能源的主体之一。全省天然气消费量力争保持15%以上的年均增速,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省工信厅、发改委、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参与)

  (十)推进电能替代。以交通、工业、农业、建筑、餐饮、旅游等领域为重点,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至2020年,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29%。除工艺需求外,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燃油炉窑;电制茶、电烤烟全省覆盖率达90%以上;全省沿海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9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向船舶供应岸电覆盖率达50%;建成充电站约400座、充电桩约12万个。(省工信厅、发改委、电力公司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十一)深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小火电机组淘汰力度。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省工信厅、发改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工信厅等参与)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冷热电联供,接受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建设自备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关停,现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沿海区域要以城市建成区周边工业园区为重点,研究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推进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上新水平。(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等约束。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发改委、住建厅、工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各设区市要将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四)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逐步提高福州港可门作业区、厦门港、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等大宗散货铁路运输占比。同时,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加快福州港、厦门港、泉州港、湄洲湾港等疏港铁路建设,福州港、厦门港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省工信厅参与)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依托已建成或在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公路货运场站、铁路货站、机场货运系统等,规划建设若干货运枢纽及其配套的物流产业集中区,建立与主体交通设施能力相适应的货物集散和中转系统,实现多种交通方式合理接驳和联合运输。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向集中区聚集,形成交通运输物流产业集群。到2020年,力争在沈海高速、福银高速、京台高速、厦蓉高速、长深高速、泉南高速等主干线高速公路沿线和具备货运功能的干线铁路建成2个以上货运枢纽及其配套的物流集中区,实现各设区市均有综合货运枢纽。(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十五)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8年,将全省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到2020年,全省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全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5万辆。(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各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有序推进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淘汰。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等参与)

  (十六)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研究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十七)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加强上路行驶机动车的监管,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停放地抽测,严厉打击柴油货车等各类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在省际主要道路出入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并检定合格的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加大对入闽排放不达标车辆的查处打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工信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各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和划定等工作。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全省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原则上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我省沿海重点港口按国家要求时限纳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符合排放控制区标准的燃油。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福建海事局、农业农村厅牵头,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等参与)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有远洋集装箱船舶泊位应逐步开展岸电设施改造,引导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鼓励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地面电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改委、福建海事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加强绿色规划引领。各地根据城市地形、气候特点和产业布局,加强对城市通风廊道的研究,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避免在城市通风廊道密集建设高层建筑群,减轻城市“热岛效应”,增强城市大气污染物的扩散能力,促进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十九)推进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提升。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充分挖掘造林潜力,科学拓展造林绿化空间,确保各类迹地得到及时更新。按照“补短板、强基础”的要求,突出抓好以沿海基干林带、生物防火林带、森林生态景观带和重点生态区位林分修复为主的“三带一区”建设,巩固提升我省生态优势。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逐步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省林业局牵头,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二十)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预制部品部件。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的管理清单,省级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抽查督导。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推进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是否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列入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一票否决”项。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严厉打击违规运输、违法倾倒行为。(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实现封闭存储和装卸、装运。建立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巡检、行政处罚和信息通报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二十一)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新建露天矿山必须符合《福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设露天开采小型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在采露天矿山,应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植被恢复方案等要求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露天矿山,要按照“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人口集中区可视范围内视觉污染及水土流失严重、且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废弃矿山,以人工修复为主,对其他部位的废弃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氮排放控制。各地要通过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循环利用、推广适用机具、延伸产业链条、推广成熟模式等措施,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020年底前,全省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执法监管,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秸秆焚烧的日常执法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网格化监管职责,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优化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技术,不断提高化肥利用率。至2020年,全省化肥、农药使用量均比2016年减少1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二十三)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全面落实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省工信厅、财政厅牵头)

  认真落实《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地制定年度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石化、化工、医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全省每年实施一批VOCs精准治污减排重点工程;石化、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开展典型行业VOCs最佳可行技术案例筛选,设立治理示范项目,推广适用控制技术。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依托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等技术,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龙头VOCs治理和服务企业。2020年,全省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同时,各地应结合产业特点,福州市以化工行业为重点,漳州市以家具行业为重点,泉州市、莆田市以制鞋行业为重点,宁德市以机电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促进VOCs治理取得更大成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厅、公安厅、商务厅、发改委等参与)

  (二十五)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地制定实施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的重点,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污染天气应对错峰生产管理重点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等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二十六)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借鉴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经验做法,结合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平潭等城市为重点,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明确控制目标和重点防控措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原则,开展常态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推动区域空气质量整体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轻污染天气应对。健全环保、气象联合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进一步提升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2018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精确到全省各城市,福州、厦门、泉州进一步提高预报能力。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健全轻微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打通从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污染管控、督查落实到评估提升的各个环节,实现快速响应、无缝衔接、有效应对,提高空气质量优良率。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工信厅、住建厅、公安厅等参与)

  (二十八)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科学制定和落实减排措施。根据我省冬春季颗粒物和夏秋季臭氧污染的特点,针对不同时段、不同污染因子、不同气象条件,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和地形特征,完善轻微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污染天气强化臭氧污染天气应对,开展VOCs、NOx协调减排,原则上沿海城市削减VOCs∶NOx比例大于2∶1,臭氧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时VOCs、NOx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0%、5%以上,臭氧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时VOCs、NOx排放总量分别削减20%、10%以上;山区城市削减VOCs∶NOx比例大于1∶1,臭氧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时VOCs、NOx排放总量分别削减5%、5%以上,臭氧污染天气一级响应时VOCs、NOx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0%、1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鼓励实施错峰生产。各地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根据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臭氧污染情况的研判、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及时组织实施调控措施,引导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以夏秋季为重点,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鞋、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以及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燃煤锅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等NOx排放重点行业为重点,研究提出错峰生产要求,制定实施生产调控方案,鼓励和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或者应急应对期间限产停产,降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鼓励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九)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出台《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快制订纺织印染、制鞋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垃圾焚烧发电厂NOx排放限值,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在污染排放大的行业推动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省财政厅、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金融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的政策引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各地改善空气质量等给予正向激励,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调整优化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跟踪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污染防治、“散乱污”综合治理,符合条件并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促进物流业降本减负的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工信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快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优化调整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推进大气光化学监测网络建设,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城市的大气传输通道及福清、江阴工业区、漳州台投区、泉州泉惠石化园区等重点工业区建设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城市要抓紧配备VOCs、颗粒物车载巡测装置,完善监测网络,为开展科学分析、精准治理提供依据。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对接国家网络系统,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省—市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与国家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强化监测质量控制。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十三)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夯实基础研究。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以臭氧、灰霾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重点,组织一批环保科技重点项目攻坚,强化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和集成示范;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开展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各地要组织开展颗粒物源解析以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20年底前,各地市至少完成一轮大气污染源解析及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地应抓紧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和防治对策课题研究,进一步深化VOCs、NOx污染源调查,增强污染管控的科学性、靶向性。(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突出大数据应用。利用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进一步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开展大数据分析、颗粒物组分分析、光化学污染成分监测和数值模型集合预报等工作,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进行科学研判和有效应对,为管理决策和污染管控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大气污染防控特别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的科学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持续保持严管重罚的态势。持续组织开展“清水蓝天”等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保持打击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推进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试点和推广工作,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严格机动车排放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落实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发改委等参与)

  (三十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督察蓝天保卫战作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夯实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省级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和整改工作回头看,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依法依规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省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八)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充分运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类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大气环境信息公开,每月公布各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各地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曝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积极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让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提升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形成“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的良好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同地区相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减灾委员会关于整合设立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