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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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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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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安监〔2018〕286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1-14生效日期:2018-11-14

本局各科室(分局):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业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4日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对具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三)从重处罚适用原则。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12.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从重情节不重复适用。

  (四)从轻处罚适用原则。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不予处罚适用原则。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5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一)《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详见附件)适用于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县(区)可以参照适用。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四)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自由裁量标准,或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实施裁量。适用《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执法人员应说明裁量的具体理由。

  三、名词解释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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