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