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以下简称《行业通知》)要求,我市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造纸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核发权限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现阶段我市设定过渡期,列入2017年上半年首批发证范围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暂时由市环保局直接核发。2017年7月1日起,市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各区环保局协助做好专业审核。
三、发证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1.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实施准备。市环保局将公告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各区环保局要认真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名单。
(二)指导企业申报。市环保局严格按照《暂行规定》中的申请程序和《行业通知》中的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核发。市环保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3.30:8080/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新增污染源环评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排污许可证。
(四)集成管理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及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依据。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调整或废止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污染排放数据核算方法。
(五)强化环境监管。各区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制定监管计划,及时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下半年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市、区环保局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六)严格落实责任。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和流程。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要密切配合,按照《实施方案》、《暂行规定》、《行业通知》及我市有关要求,加快建立本区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工作机制和流程,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序推进。自2017年下半年起,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环保督察范围。
(七)加强培训宣传。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和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的培训,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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