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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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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10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12-14生效日期:2018-12-1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部署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严格标准,系统治理。科学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坚持“一河一策”,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成效巩固。坚持全面系统整治,推动整治工作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城市双修”以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水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健全城市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坚持质量第一,对完成整治的水体开展效果评估。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督促继续治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各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市、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运行。

  二、高质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一)全面核查底数。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全面调查摸底,彻底摸清建成区尚未实施治理的黑臭水体数量。核查工作要与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结合,与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群众举报线索相结合,与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相结合,对评估结果为黑臭的、群众举报反映属实的以及返黑返臭的,均应当列入年度治理计划并全量上报。要在全面核查黑臭水体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我省高质量发展指标监测评价要求,绘制黑臭水体分布图,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实行挂图作战、逐个销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设区市、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突出控源截污。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有关排污口管理要求,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不断加大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加快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因地制宜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整治到位。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水体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定期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形成轮浚机制,减少底泥沉积物污染。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清淤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整治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的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库)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活水保质。

  恢复生态流量。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因地制宜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浜”,加强对暗涵的清疏及治理,探索暗涵内污水排口整治的方法和路径。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五)注重生态修复。

  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在满足城市防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已有硬质驳岸实施生态化改造,减少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城市水体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提高雨水管道日常养护水平,降低雨季管道淤积冲刷对水体产生的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六)完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要求,明确城市建成区内每个黑臭水体的河长、湖长。河长、湖长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管护到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等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等问题。大力拆除沿河湖违法建筑,严控侵占河道蓝线行为,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依法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的日常维护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权责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一)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调查与评估,完善相关规划,优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布局,城市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消除管网覆盖空白区。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问题诊断和排查,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的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减少污水外渗、河水倒灌和地下水渗入,提升污水处理效能。到2020年底,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推进污泥运输车船安装定位系统,动态掌握运输轨迹,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

  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进行设施合理布局,扎实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注重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管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管理。各市、县(市)要落实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加强对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鼓励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运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各市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因地制宜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城市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第二、三季度组织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上一季度水质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分工任务,落实有力举措,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要求,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治理落实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报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负总责,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规范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江苏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科学决策论证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实用技术和成功经验。加强技术指导,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文件,及时解决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

  积极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广泛宣传黑臭水体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治理任务清单,组织推进所辖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年度清单由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联席会议负责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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