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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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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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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18〕4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8-12-26生效日期:2018-12-26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行政成本,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发放工作调整至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单发放及企业报送工作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联单的发放工作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调整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移出单位)联单报送地址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调整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已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领取联单的,运输完成后的联单报送地址不变。

  二、明确跨省转移审批事项流程

  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跨省转移审批事项,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取得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通知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发放联单,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通知移出单位领取联单。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地区。移出单位联单领取人凭借移出单位开具的联单领取委托书领取联单。

  三、明确联单编号编制规则

  联单编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危险废物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编制。为便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的管理,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在联单编号前加SD-(如“SD-3701080001”)的办法区别跨省和省内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

  四、建立跨省转移工作联动机制

  建立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联动机制,确定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建立联单发放适时更新、及时通知制度,确保跨省转移工作的高效、联单发放工作的便捷。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名单请于2018年12月28日前报送至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格式见附件1)。

  五、加强对联单报送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要指定专人对联单发放及移出单位报送工作进行监管,及时汇总转移数据。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要依法作出处罚。

  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自2019年2月起,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更新后的联单发放及报送情况的电子表格(见附件2)报送至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邮箱。联系人:邱娟娟,联系电话:0531—87299052,传真:0531—87299051,联系邮箱:qiujuanjuan@shandong.cn。

  附件: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联系人名单

  2.XX市—20XX年截至XX月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情况表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模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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