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12月2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
1.删除第十一条。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
3.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
二、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用地依法不再专用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采取措施恢复生态、消除污染。”
2.删除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3.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三、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市政道路、桥梁)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市政道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3.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4.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 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修正 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次修正)
删除第五条中的“具备从事机动车整车维修或发动机专项维修资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