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工信节能〔2019〕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1-22生效日期:2019-01-22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月22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许玉程

  联系电话:83607353;

  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 刘耘超

  联系电话:86396551)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区做好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应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

  (二)编制依据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专项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其中,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名单以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公布为准。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保障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应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顺利实施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同志、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总队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原材料工业处、经济运行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等相关处室和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和督导抽查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督导抽查组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编制本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区对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独立水泥粉磨站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各小组成员的沟通、协调;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和台账;汇总、报送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

  督导抽查组主要职责: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各相关区落实预警措施进行督导抽查,并将每日督导抽查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接到预警(等级调整或解除)通知后,及时通过微信、短信、传真等方式向各相关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预警(等级调整或解除)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启动

  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组织辖区内所涉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新公布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预警响应措施。

  (二)响应措施

  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措施

  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工作要求,采暖季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采用“强制性措施”,即列入《清单》中的“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严格落实对应黄色预警措施各项要求。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列入《清单》中独立水泥粉磨站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采用“强制性措施”,即列入《清单》中的“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严格落实对应橙色预警措施各项要求。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列入《清单》中独立水泥粉磨站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采用“强制性措施”,即列入《清单》中的“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严格落实对应红色预警措施各项要求。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列入《清单》中独立水泥粉磨站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三)执行与监督

  1.建立应急值守

  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要求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建立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部门和联络员(附件)。各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务必确保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组织所涉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

  2.严格现场检查

  各区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涉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各项停产、限产措施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停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督导检查,详细记录落实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逐条落实等问题,立刻整改。同时,要实时掌握所涉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日常生产状况,一经发现所涉企业因关停、倒闭、主要污染设备拆除等不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况,第一时间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同时抄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中,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报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独立水泥粉磨站报原材料工业处)。在预警等级调整或解除时,各相关区要及时指导所涉企业按要求调整或终止响应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3.强化督导抽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重点抽查各区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是否及时、组织所涉重点非电污染排放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落实预案是否到位等;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当场提出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拒不执行应急措施或执行不力的有关人员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7〕5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表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