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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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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2-12生效日期:2019-03-01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分级目录》,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本《分级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年12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一、石油加工、炼焦业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2.肥料制造: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3.半导体材料:全部。

  4.日用化学品制造: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三、医药制造业

  1.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项目。

  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2.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

  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水泥制造:全部。

  2.玻璃及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制造的项目。

  3.陶瓷制品: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项目。

  4.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的项目。

  5.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的项目。

  六、汽车制造业

  汽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

  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

  八、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且导致规模增加30%及以上的。

  九、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利用及处置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纯物理处置且不含污水处理工程的除外]。

  十、研究和试验发展

  1.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2.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等级公路:国家高速公路。

  2.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3.铁路枢纽:大型枢纽项目。

  4.机场: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

  5.城市轨道交通:全部。

  6.化学品输送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氮气、惰性气体除外)。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涉及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集成电路需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十四、核与辐射

  1.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2.放射性: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十五、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

  十六、机密工程项目及机密备案项目

  十七、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

  十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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