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废止,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详见附件)。经生态环境部备案,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新兴行业,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环评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征提出建议,由我局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四、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可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确定环评文件类型。
五、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细化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提出了开展工程分析、水、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的要求。对《细化规定》以外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报我局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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