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15日被《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1〕3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6〕11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6日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
2.4 市、县政府职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豁免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6.2 善后处置
7 信息报送
7.1 信息报送要求
7.2 信息报送内容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 物资装备保障
8.4 应急科技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9.2 应急能力评估
10 责任与奖惩
11 附 则
11.1 名词解释
11.2 预案管理
11.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城市预警和响应。各地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省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有关省、市的联络工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地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
(3)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有关市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省公安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
(7)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园林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各地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督促各地强化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1)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地强化水利工程扬尘的监管。
(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秸秆禁烧督查。
(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4)省应急管理厅。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省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5)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6)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18)省电力公司。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在做好全省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 市、县政府职责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份,各设区市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设区市空气质量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 预警启动和解除
(1)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某个设区市未来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发布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送至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应急响应级别等内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城市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2)预警信息审签。
预警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
(3)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新的预测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应急响应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应急响应城市做好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4.2 响应措施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4.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4.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市的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医药、焦化、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 应急豁免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6.2 善后处置
(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估。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调查评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7 信息报送
7.1 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发布后,应急响应城市应每天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省政府。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7.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在现有省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8.2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8.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 应急科技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省政府应急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大气自动监测及省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5 人力资源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 应急能力评估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10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11 附 则
11.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1.2 预案管理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市、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市、县(市)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各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更新一次。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参考
附件
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参考
一、钢铁企业
Ⅲ级减排措施:烧结、球团工序限产30%,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Ⅱ级减排措施:烧结、球团工序限产50%,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Ⅰ级减排措施:烧结、球团、扎钢工序以及石灰窑全部停产,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二、焦化企业
延长焦炉结焦时间,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三、水泥企业
停产,加强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四、铸造企业
停产,加强料场保湿抑尘,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五、石化企业
调整运行装置的加工量,减少生产负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停用工艺流程末端的装置,并保障对装置启停非正常工况尾气的火炬焚烧;根据加工量降低水平,降低原料及产品的装卸和存储量,减少车辆运输频次;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增加对动静密封点、储罐、废水处理设施的巡检频次,严控无组织排放;增加厂区内道路保洁频次。
六、涂料制造企业
停产,加强各类罐体的密闭,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七、塑料制品企业
停产,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暂停运输车辆进出厂。
八、汽车制造企业
涂装车间限产或停产,装焊、总装车间停产,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减少车辆运输频次,增加厂区内道路保洁频次。
九、家具制造企业
机加工、涂装工序限产或停产,胶粘、贴面工序停产,加强除尘、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减少车辆运输频次,增加厂区内道路保洁频次。
十、包装印刷企业
印刷机、胶装机、覆膜机等限产或停产,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减少车辆运输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