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和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包括在建单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安全、已建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安全。在建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已建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开发利用单位承担,产权隶属单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其中已建成但未开发利用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产权隶属单位承担)。
第六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存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需要移送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告知,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上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出判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并填写《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隶属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将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隶属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隶属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当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填写《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制度。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内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所辖区域内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建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单位信息发布对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收到单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可能导致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治理登记备案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
2.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