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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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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9-04-09生效日期:2019-04-09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结合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决定降低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等部分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二、本通知规定实施收费的检验,是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检测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

  四、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要求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检测,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少检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一定的市场行为(包括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获得的检验检测业务,检验检测费用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五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0号)即行废止。

  附件1.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附件2.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附件3.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4.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附件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附件6.压力管道、罐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附件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8.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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