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信息报告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公共卫生事件,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流程》《上海市突发放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流程
2.上海市突发放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流程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7日
附件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流程
一、信息报告要求
(一)报告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
(二)报告时间
1.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单位关于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反映后,2小时内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2.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接报后24小时内,将公共场所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情况书面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时,应根据要求,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每日书面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3.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公共场所卫生事件调查处置结案后48小时内,将调查处置结案报告书面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报告内容
1.2小时内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1)接报时间;
(2)事件发生地点;
(3)事件简要情况及涉及范围;
(4)是否有患病人群;
(5)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
(6)其他相关事项。
2.24小时内及每日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1)事件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群及范围);
(2)可能引起事件的原因;
(3)病人发病情况;
(4)公共场所相关空气、用品用具等检测情况(包括快速检测情况或实验室检测情况);
(5)事件处置情况和采取措施;
(6)其他相关事项。
3.结案后48小时内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1)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事件影响的范围,发病人数和情况);
(2)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检测情况(包括快速检测情况或实验室检测情况);
(3)疾病监测情况;
(4)事件原因和性质;
(5)处置措施和效果(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
(6)处置工作评估情况(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二、职责分工
(一)由区政府或区相关部门牵头处置的公共场所卫生事件
1.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分管委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协调组,负责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调查;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
2.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公共场所应急检测工作;负责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病人救治情况。
5.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二)由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牵头处置的公共场所卫生事件
1.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委相关处室和相关区卫生健康委组成的工作协调组,负责协调安排监督工作组和疾控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赶赴现场组织处置;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
2.监督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相关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卫生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疾控工作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公共场所卫生应急检测工作;负责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病人救治情况。
附件2
上海市突发放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流程
一、信息报告要求
(一)报告范围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报告时间
1.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有关放射事件的反映后,2小时内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2.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接报后24小时内,将放射事件调查处置情况书面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时,应根据要求, 及时将放射事件进展情况每日书面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3.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放射事件调查处置结案后48小时内,将调查处置结案报告书面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报告内容
1.2小时内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1)接报时间;
(2)事件发生地点;
(3)事件简要情况及涉及范围;
(4)事件涉及伤亡人员情况;
(5)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
(6)区卫生健康委与区生态环境局沟通协调情况;
(7)其他相关事项。
2.24小时内及每日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1)事件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群及范围);
(2)引起事件的原因;
(3)相关伤亡人员情况;
(4)现场检测情况;
(5)事件处置情况和采取措施;
(6)区卫生健康委与区生态环境局沟通协调情况;
(7)其他相关事项。
3.结案后48小时内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和情况,事件造成的影响等情况);
(2)放射防护检测情况;
(3)相关伤亡人员救治情况;
(4)事件原因和性质;
(5)处置措施和效果(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
(6)处置工作评估情况(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二、职责分工
(一)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参与调查和处置
1.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分管委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协调组,负责与辖区生态环境局的协调和信息沟通,负责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调查;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
2.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应急检测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及做好公众防护;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指导工作,以降低公众的恐惧心理;做好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病人救治情况。
5.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二)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市卫生健康委参与调查和处理
1.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委相关处室和区卫生健康委组成的工作协调组,立即向市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辐射事故信息;负责协调安排监督工作组和疾控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赶赴现场组织处置;负责与市生态环境局的协调和信息沟通。
2.监督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和相关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卫生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疾控工作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放射卫生应急检测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及做好公众防护;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指导工作,以降低公众的恐惧心理;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病人救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