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加强全省放射源安全管理,消除放射源安全隐患,保障辐射环境安全,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会商研究,决定于2019年4月至8月联合开展2019年度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规范涉源单位使用管理制度,强化辐射安全防护与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二、检查范围
全省销售、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重点检查移动探伤、濒临倒闭或已倒闭及2018年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中
存在问题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验收制度等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核安全文化培育和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情况等。
(二)放射源应用现状。涉源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监管系统、台账和实际使用放射源相符情况;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未列入管理台账目录的放射源情况;放射源转让、新购源备案、异地使用、废旧放射源送贮、存放情况等。
(三)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情况。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与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执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2018年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组织对各市放射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重点检查Ⅲ类以上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抽查Ⅳ、Ⅴ类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
(二)各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的自查及检查,对自查及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涉源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各市要结合实际,将煤矿、密度板生产、公路工程等单位纳入检查重点。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研究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做好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准备工作,成立专项行动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印发专项行动通知,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自查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辖区内涉源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于4月20日前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根据涉源单位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在此阶段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第三阶段检查重点。
(三)实施检查阶段(4月21日至7月15日)。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涉源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特别对移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及其作业现场重点检查。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督促理清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的,着力解决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立即严肃查处。
各市应于5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现场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成立工作组,于6月1日至7月15日对
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整改落实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涉源单位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所检查的单位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8月15日前将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析总结阶段(8月31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对专项行动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和总结,于8月31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配合协作,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报送重要信息,按时提交总结等相关材料。
(二)突出重点,做好结合。要根据往年监督检查结果和涉源单位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将专项行动与年度检查任务相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和检查效果。
(三)强化整改,确保实效。各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要督促发现问题的单位限时整改,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做到“绝不放过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一个隐患”,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督促相关涉源单位高度重视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资源保障,健全责任体系,切实把放射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处 窦义芳0531-66226960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刘向升0531-8512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