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南通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和持续推进净土保卫战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深入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土壤环境风险事件。深入推进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严格控制进口固体废物,实现“零进口”,探索“无废城市”建设。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和自建危废处置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固废处置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历史危废库存削减,确保危废自行消纳率达60%。
二、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9年1月1日,《土壤法》正式施行。《土壤法》颁布实施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1.组织开展学法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壤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将学习《土壤法》纳入年度理论学习计划,深刻领会立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准确把握和理解《土壤法》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为《土壤法》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将2019年作为《土壤法》普及宣传年,组织开展专题宣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土壤法》进行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壤法》的认识,推动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熟悉法律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力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组织公众参观土壤修复工地、固废基础设施等,增强公众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
3.组织监管执法培训。《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和标准。新颁布的《土壤法》建立和完善了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强执法监管人员专业培训,全面掌握和准确适用《土壤法》及相关规章和标准规范,切实提升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
(二)深入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4.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全面总结农用地土壤详查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效,完成详查数据分析、报告编制、图件制作等成果集成工作,为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打牢基础。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档案管理办法》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保密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整理农用地详查各阶段工作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
5.继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9年4月底前,各地全面完成地块信息采集工作;5月份,完成地块风险险筛查及结果纠偏,确定高、中、低关注度地块清单;6月份,完成地块空间信息整合,开展风险筛查与纠偏工作总结,落实采样调查单位、采样单位及检测实验室等;7月份,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布点方案编制,启动地块采样调查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块采样调查。强化调查全流程质量控制,组织开展市级强化质控,扩大质量管理覆盖面,确保信息采集、风险筛查、采样调查工作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南通环境监测中心等)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预防
6.严控工矿企业污染。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物排放、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关注度划分等情况,各地制定并公布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重点监管单位开展拆除活动的,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制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和工信(发改)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地工信(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2019年拟开展拆除活动的重点监管单位等下达污染防治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推进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
7.深入开展工矿企业用地隐患排查。继续推进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签订工作,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土壤法》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等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情况排查,4月底前重点企业将地下储罐基本信息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防控农业污染。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全市农膜回收利用普查,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开展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畜禽禁养区管理,防止关闭搬迁养殖场、养殖小区复养回潮。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促进畜禽养殖绿色发展。扎实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减少畜禽粪便排放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9.深入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现象,巩固现有整治成效,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积极消化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各地要健全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排查整治工作网络,严格落实责任,持续全面排查。排查发现的非正规堆放点,要明确整治内容和标准,强化整改推进;无法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取缔。(牵头单位:市城管局、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0.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根据《江苏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计划(2018~2020年)》和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我市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已有监测数据、图件等资料,强化组织保障和质量控制,依据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划分方法,2019年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初步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11.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南通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作计划(2018~2020年)》,依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开展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2.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排查建立本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明确各地块责任主体,并督促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实施精细化调查,在国家规范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密布设调查监测点位,精准评估污染范围,降低地块后期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成本。(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等)
13.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基础上,结合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三行业”整治等系列涉化行动以及重污染企业关闭搬迁计划,排查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实施闲置地块封闭管理,及时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各地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明确地块责任主体,并督促其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块责任主体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或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4.做好用途变更环节监管。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拟变更用途的土地,做到“应调查、尽调查”,防止遗漏,避免因未开展调查而对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进度造成影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做好土地流转环节监管。落实《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建设用地收储、出让、划拨等环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严禁流转或者租赁供地,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
16.进一步建立完善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切实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海安市、如东县、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要尽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已建立机制的地区要通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工作例会、经营性用地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等加强会商会办,研究联动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7.制定治理修复工作计划。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求,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日常环境监管等情况,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用地为重点,科学排定治理修复项目计划表,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加强推进力度,逐步减少污染地块数量。加快主城区老工业用地盘活工作,推进实施原精华制药原料药分厂、大伦化工、南通醋酸化工等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
18.强化治理修复活动环境监管。严格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复前不得启动修复施工。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修复施工过程中环境监管,及时调处涉及污染地块的有关环境信访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治理修复活动技术审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报告评审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
19.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根据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工作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利用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风险管控,加快推进加油站油罐、垃圾填埋场等防渗改造。开展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试点,防控污染地下水环境风险,探索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修复路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商务局等)
(七)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监管
20.严格控制进口固体废物,实现“零进口”。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指导进口固体废物企业转型升级,采用国内原料加工生产。加大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固体废物出区处置利用的服务和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南通海关)
21.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通过实施工业绿色生产,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推行农业绿色生产,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
22.组织开展“清废行动2019”,全面排查清理固废。各地要落实固废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以沿江地区为重点,开展全市域的固废再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能立知立改的必须马上整改到位。通过清废行动,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长江办,参与单位: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23.开展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废铅酸蓄电池产生、收集、利用处置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通过废铅酸蓄电池行业集中排查整治,完善废铅酸蓄电池行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倾倒、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24.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企业环境管理。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开展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出淘汰、提升、保留意见,淘汰一批、提升一批、保留一批,确保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高水平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5.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区域统筹处置”模式。加大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市新增300个垃圾分类小区,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70%,其他地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50%,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乡镇开展镇村全域垃圾分类试点,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启动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2座,新增处理能力600吨/日。(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
26.加快推进危险(固废)处置设施建设,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全面排查非法填埋、倾倒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全力削减存量危废。研究制定全市固体废物能力建设规划,按照适度超前、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置体系。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污泥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范畴,通过政府主导、资金扶持、多元投入等方式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如东县完成1.5万吨/年危险废物物化处置项目,2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取得经营许可并投运。海安市新增1.3万吨/年飞灰集中处置能力。海门市开工建设1.5万吨/年危废焚烧、2万吨/年危废填埋场项目。如东县开工建设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项目。通州区完成工业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年产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
27.持续做好危废减库存专项行动。2019年基本完成历史危废库存消减。指导督促危废经营单位和年产废100吨以上的企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计。结合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依法关、停、并、转产废量大的污染企业。结合化工“四个一批”“三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重点淘汰落后的化工、钢丝绳、印染、电镀、电极箔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严格控制南通以外的危废进入我市焚烧、填埋处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28.全面提升危废本地处置率,危废本地消纳率达60%以上。全面提升现有设施运行效率,确保焚烧处置企业实际处置量达设计能力的80%以上,最大限度释放产能。加强对危废综合利用企业的指导,切实提高危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危废综合利用量。推动危废补短板项目建设,加快形成本地化处置能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导电极箔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完成申领经营许可,尽早投产见效,实现电极箔废酸本地化处置;通州区加快电子废物处置项目推进,为电子产业发展提供危废基础设施保障;如东县加快废盐处置、利用项目建设,解决化工行业废盐出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严控重金属污染
29.严格涉重项目环境准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分级审批规定。新建重点行业涉重项目必须进入规范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重点重金属严格执行总量平衡制度,总量平衡得不到落实的项目依法一律不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
30.推进涉重企业升级改造。开展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先进生产和治污技术运用,实现节能减排、减污增效。强化废水、废气治理和固体废物管理,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动态更新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各地尽早完成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制定重点重金属减排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
31.推进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在海安市经济开发区金属表面处理中心搬迁安置区、如皋经济开发区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如东经济开发区表面处理中心、海门市临江新区、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电镀中心、通州区张芝山镇、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重企业生产片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小海、农场钢丝绳片区)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开展专项整治。各重点防控区要按照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推进,进一步加强涉重企业日常管理,不断提高涉重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九)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32.推进启东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稳步实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具有启东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逐步减少污染土壤数量,不断提升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启东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确保各项试点工作按序时推进。鼓励其他县(市、区)开展先行区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十)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33.对于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9~2020年突出环境问题清单报告的审议意见》中涉及的11项土壤、固废突出环境问题,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整改目标任务。组织排查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发现一块、管控一块,修复一块、消除一块,建立污染地块和优先管控清单。落实污染地块销号管理要求,对经治理修复达到相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予以销号。(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监察委)
三、重点项目
以国家、省部署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为重点,全面防控土壤环境风险,2019年全市共安排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项目68个,其中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类项目26个,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项目1个,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类项目4个,固废处置设施建设项目26个。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11个。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件1、2、3。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分工。要充分发挥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协调小组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市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加强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协商会办。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强化服务指导和组织推进,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二)加大财政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并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实施。
(三)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落实《土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四)做好宣传教育
各地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认真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详细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等内容,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研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措施,拓展公众参与形式,保障公众土壤环境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检查。根据《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表
2.2019~2020年固废基础设施项目表
3.2019~2020年土壤(固废)突出环境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