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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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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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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工信规字〔2019〕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9-04-09生效日期:2019-05-01

备注:有效期3年。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4月9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八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广东省内有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等行业第三方服务业务不少于10项。具备国家、省级第三方机构认证资质优先推荐;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其中具有上述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均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检测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驻粤单位及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方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资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资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比例;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比例、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推荐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和资质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逐步建立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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