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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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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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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建工发〔2019〕127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5-05生效日期:2019-06-05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现将《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建杭州市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有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八)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九)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水下作业工程;
  (十一)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十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三)其他。
  具体以住建部、省建设厅确定的标准、范围为准。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六)热心本项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资料;
  (二)除已退休人员外,申请资料需所在单位同意后,以单位名义统一报市建委;
  (三)市建委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名单由市建委审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专家库名单,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超规模危大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可根据需要直接邀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补充专家经公示后由市建委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五年。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
  (五)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六)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应当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8课时;
  (八)严格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市建委将逐步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对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委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
  (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
  (四)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
  (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的;
  (六)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三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
  (八)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
  (九)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十)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在外地(六个月以上)的,专家应主动提出,暂停抽选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要经市建协审核。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组的组成采用抽选结合方式,抽取专家比例一般不大于50%。

  第十四条 论证工作应按规定开展,论证前专家应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本人出席,公正、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专家组应形成意见一致的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建委应公开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5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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