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
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黔生态办发〔2019〕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三条 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分类评价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形式采取季评价、年考核。季评价由被评价单位根据评价考核细则自行评分,评分结果与分类工作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第五条 评价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材料核查重点是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抽查重点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每年1月的10日前报送上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及支撑材料。工作情况应围绕评价考核内容逐条梳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具体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对在评价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取消评价考核成绩,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通报评价情况,按年度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并报送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情况,组织实地抽查,适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红黑榜”,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 对评价考核工作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处理回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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