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4月14日被《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粤环办〔2021〕27号)废止,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有关规定,我厅对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本《名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广州、深圳市及珠海横琴自贸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除外):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水利:跨流域引(取)水工程;新建、扩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2.能源:火力发电(热电)、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背压式热电项目除外);新建、扩建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3.交通运输:新建、扩建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涉危险化学品码头;新建、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4.采掘冶金:新建金属矿及砷矿开发项目;稀土矿开发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炼钢炼铁项目(以废钢铁为主要原料生产钢产品或对粗钢进行精炼的建设项目除外);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电石、焦炭生产项目。
5.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生产项目;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沥青改性项目除外)。
6.医药化工:化学药品、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7.机械建材: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新建拆船项目;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平板玻璃生产项目。
8.轻工:化学制浆、化机浆项目;酒精生产项目(以废糖蜜、木薯为主要原料的酒精生产项目除外);变性燃料乙醇生产项目。
9.社会事业:特大型主题公园。
10. 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
统一定点基地内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通过的行业或区域规划环评内的上述项目环评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三)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四、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不涉及放射性的项目除外)。
(三)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以及其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核电厂控制区、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五、海洋工程项目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六、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生产规模或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