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就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一)工作职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各地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承担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各省份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三)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四)地方标准备案流程。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评估中心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其中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类应当包括:基本信息、成分分析结果(包括检测方法、检测值和检测限)或有关含量分析的科学文献、毒理学资料、食用和使用情况、生产工艺资料、卫生学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助于证明安全性的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资料等)〕。同时在备案系统(http://dfbz.cfsa.net.cn)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
食品评估中心根据需要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备案的地方标准进行研究,未发现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等问题的,在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包括地方标准目录、标准文本);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相关省份。
二、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根据我委2019年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重点工作安排,我委部署并协调推进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标准,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协调。
(一)明确任务分工。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标准清理具体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清理任务,做好相关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修订、废止等。地方标准未备案的,应当依法备案;地方标准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应当及时废止。
(二)有序开展清理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逐项研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清理意见,于8月5日前将清理意见报送食品评估中心,并将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按流程提交备案。9月15日前,食品评估中心向各地反馈意见建议,并对符合要求的地方标准在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评估中心意见建议,完善清理意见,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意见处理情况、清理意见及结论等),于10月15日前报送食品评估中心。食品评估中心对各地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15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
食品评估中心联系方式,电话:010-52165420,传真:010-52165519,电子邮箱:biaozhunershi@cfsa.net.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2号楼,邮编:100022。请各省份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食品评估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本通知规定,做好地方标准管理和清理工作。可能对地方监管造成影响的,应当协调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二)各地要将清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绩效考核内容,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倒排时间进度,确保任务落实到位。食品评估中心要做好地方标准备案、意见反馈,及时完成地方标准清理总结工作。
(三)各地要通过本次清理工作,完善本地标准管理规定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文本等,做好地方标准的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食品评估中心要完善备案流程,不断完善备案系统,提升备案实效。
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