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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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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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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规〔2019〕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6-03生效日期:2019-07-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市政府印发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效率,转变管理方式,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

  (二)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

  (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适时发布。

  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措施

  (一)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且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标准厂房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具体项目类别包括: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自来水供应工程;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泵站;110kV、220kV输变电工程(不含架空线)。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防洪治涝工程;标准厂房建设。

  (二)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形式

  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可以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

  (三)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愿意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的,按照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规划环评中未包括的特征污染因子除外)。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数据,规划环评中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评价。

  (五)优化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优化内容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为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区域规划环评工作。

  (二)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积极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主要审查意见,推进规划环评成果落地。

  (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双随机抽查,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四、行业专项规划环评的联动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通过审查的行业专项规划环评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联动。

  五、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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