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察总队,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近期,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等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国家标准和我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等相关地方标准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药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业,其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但对于其中的C271~C276类行业,其“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工艺设施”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仍继续分别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
1.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641、C2642的行业及胶粘剂工业,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但对于其排气筒VOCs排放控制,“苯”和“NMHC”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DB35/1782-2018有关规定,并增设甲苯、二甲苯两项指标,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的有关规定;同时,“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继续按照DB35/1782-2018中表2、表3的有关规定执行。
2.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643~C2646的行业,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增设“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工业涂装工序、印刷行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印刷行业分别继续执行DB35/1783-2018、DB35/1784-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均增加“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的控制要求,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其他工业企业执行的VOCs排放标准
原适用于DB35/1782-2018中的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继续执行DB35/1782-2018;但在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上,均应增加“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的控制要求,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同时,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GB37822-2019的有关规定。
附件: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览表
2.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览表
3.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览表
4.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览表
5.其他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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