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4日
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铅蓄电池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全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以上。
三、试点时间及范围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四、试点内容
参加试点的单位应构建“试点单位—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三级回收体系,并配套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等全过程监管制度。
(一)建立废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2019年6月-9月底)
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本辖区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转运点)布设方案,明确集中转运点的数量和位置、建设单位及管理要求,并于7月1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的集中转运点数量不超过5个,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集中转运点数量不超过1个。试点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对集中转运点布设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后实施;试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成熟一个运行一个,实行优胜劣汰。
1.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集中转运点覆盖范围内的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第I类是指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第Ⅱ类是指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2.规范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建设。集中转运点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制订的布设方案要求,其规模应与收集能力相匹配,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技术规范。对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由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3.申请领取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试点单位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满足相关法定条件内容。
(二)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2019年7月-2020年12月底)
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的,应当做好数量、重量、来源等台账记录。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应资质,并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三)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2019年7月-2020年12月底)
试点单位应当在所属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配备必要的信息采集终端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等,并实现与生态云平台、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申报经营许可证(2019年7月-8月)
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按程序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计划》(编制大纲见附件1)。
(二)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参与试点的单位应是通过工信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公告、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省内外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活动,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试点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配套建设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规范危险废物的标志标识;集中转运点具备专用贮存场地、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试点单位的审核确定(2019年8月-10月)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材料评审按《福建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技术审核指南(试行)》(见附件2)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交通运输厅。
(二)严格监督管理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福建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环境监管指南(试行)》(见附件3)要求,加强对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日常环境监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全部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1.《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计划》编制大纲
2.福建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技术审核指南(试行)
3.福建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环境监管指南(试行)
附件1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计划》编制大纲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位置、规模、开展试点工作的优势、贮存设施基本情况、人员配备及培训等。
二、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地面防渗、防腐、防雨措施和应急收集池建设等),转移车辆及包装工具的污染防治情况等。
三、环境管理制度
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等。
四、试点工作方案
服务范围、收集量和转移量估算、运输方案及路线、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去向、回收率指标等。
附件2
福建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技术审核指南(试行)
为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强化申领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技术审查,规范行政许可,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试点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已生成电子证照的,可无需提供);
(二)集中转运点的环评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四)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收集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七)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复印件(持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或依托持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立的试点单位不必提供)。
二、审查要点
(一)申请内容、服务范围
试点单位申请内容、服务范围不得超过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二)技术人员
试点单位至少有1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具有1年以上的固体废物管理经历。
(三)建设规模
每个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的贮存空间、面积应与其存贮规模相适应,满足本区域的收集服务需求。
(四)贮存场所、收集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贮存场所、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收集网点可利用现有场所,但应划分出专区,用于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并配备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露的设备和措施。
3.新建的集中转运点应位于工业园区(食品工业园区除外)内,为独立场地,并满足相应的防护距离等要求。也可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设立,但应相对独立,与现有场所的其他功能区分开。
4.用于转移废铅蓄电池的交通工具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用于转运少量废铅蓄电池的专用车辆,可统一标识,并配备必要专用包装工具。
5.包装工具应耐酸腐蚀、不易破损和变形,能有效防止已破损的蓄电池电解液渗漏、扩散。
(五)环境管理
1.试点单位须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注册。
2.试点单位应制定废铅蓄电池安全收集、贮存、转移的规章制度。
(六)事故应急措施
1.有效和可操作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集中转运点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容积足够的应急池,并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
附件3
福建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环境监管指南(试行)
为做好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
5.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6.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
7.《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6〕第82号);
8.《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
9.《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
10.《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1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
三、试点单位和管理部门责任
(一)试点单位责任
试点单位负责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承担废铅蓄电池回收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责任主要有:
1.建立回收体系责任。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可以依托其铅蓄电池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建立自有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回收公司回收废铅蓄电池。
废铅蓄电池处置单位可以采取联合、委托第三方回收公司等方式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也可联合生产企业及其销售网络回收废铅蓄电池。
2.监督检查责任。试点单位应与自建或加盟回收体系中的每个收集网点签订回收协议,颁发回收授权书,并在回收协议中明确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若试点单位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回收考核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回收体系中每个收集网点的履约情况,若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追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
3.溯源管理责任。试点单位负责组织与其协作的收集网点在其收集的每个废铅蓄电池上粘贴条形码或二维码(编码规则按生态环境部的要求执行),确保每个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贮存、处理环节全过程可溯源。
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回收体系中涉及的每个收集网点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进行注册,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每日申报废铅蓄电池来源、数量、进出库时间、存放地点及转移去向等经营情况信息,实现全省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信息全过程可追溯。
4.信息公开责任。试点单位负责向回收体系中的所有收集单位和个人说明废铅蓄电池回收途径以及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的方法和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其电池说明书或电池外包装上说明电池中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物质。
试点单位应在铅蓄电池销售场所、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点等日常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以及移动通讯、银行、电力、汽车拆解等企业设置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促进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回收率的提升。
5.环保守法责任。试点单位的集中转运点应在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的进出口、贮存区、地磅等主要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相关视频资料至少要保存一个月以上,存档备查。
试点单位的集中转运点不得接收无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的废铅蓄电池、废铅板、铅泥、铅膏;不得接收非法拆解、冶炼点加工的铅膏、铅泥和粗铅;不得非法拆解电池、倾倒酸液。
6.污染追究责任。试点单位建设的回收体系中,任何协作单位在回收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责任。
(二)收集网点单位或个人责任
收集网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废铅蓄电池源头收集、暂存、交接的主体责任。
1.废铅蓄电池收集和妥善保管责任。收集网点单位或个人应将从消费者手中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漏液和破损。
2.废铅蓄电池源头备案责任。收集网点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在废铅蓄电池粘贴溯源二维码,并在溯源平台上传信息。
3.废铅蓄电池流入合规渠道责任。收集网点单位或个人负责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由与其签订回收协议的试点单位。
(三)监管部门责任
1.监督检查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加强对其集中转运点及收集网点的现场检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原则上对辖区内每个集中转运点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依据《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环境监管表》(详见附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并存档备查。
2.督促整改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试点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必要时可提请发证部门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信用评价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将试点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网站,进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4.信息公开责任。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其官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全部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同时,要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的监督。
5.打击违法犯罪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大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宣传教育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利用“福建环境”微信等媒体,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的合法回收利用、教育公民养成将废铅蓄电池送给合法收集网点的习惯,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附件: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环境监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