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4日,市安委会印发了《天津市打击整治非法加油加气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6〕15号),对非法在建、经营加油、加气站(点),非法仓储点,非法流动加油车,非法运输油气车辆等进行了全面整治,有力维护了加油加气市场正常秩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接群众举报并查实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新城瓶装液化气市场的种种乱象,国务院相关领导同志对此作出批示。接到此情况的通报和国务院领导批示后,我市高度重视,国清市长、顺清常务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开展检查、严厉打击。
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10日,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充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充装过程是否履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托管气瓶除外)、超期未检、报废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的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信息标识,是否充装没有信息标识的液化石油气瓶。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承包商员工是否经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备案。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是否符合“五落实”要求,是否做到闭环管理。
(八)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情况,账物是否相符。
二、阶段划分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15日前)
各区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方案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管委,并将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到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16日至25日)
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并立即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7月26日至8月10日)
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组织落实好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在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逐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应做好检查记录。现场监督检查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将视情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杜绝麻痹思想。各区应急、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此次专项检查作为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和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的重大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彻底排查整治。各区应急、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彻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要采取“四不两直”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选择充装单位气瓶充装较集中的时段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充装单位限期整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要建立隐患清单台账,实施清单管理,采取定整改责任人员、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标准等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彻底整改到位。对于发现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厉查处。
(三)坚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一要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监察重点,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条件,切实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二要充分发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于相关部门执法检查中经溯源确认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三要对涉及气瓶充装单位投诉举报案件,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四要结合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整合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及时将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0日前将此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