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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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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应急〔2019〕2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7-03生效日期:2019-07-03

各区应急管理局及非煤矿山相关单位:

  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为切实做好今年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区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把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非煤矿山企业要扎实细致地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真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全面落实,积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条件、特大洪水及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突出重点,消除隐患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汛前、汛期、汛后安全专项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钻井、井下作业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

  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

  三、强化汛期应急管理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由于不良气候引发的非煤矿山事故。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做好必要的防汛物资储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尤其是一线员工防汛安全和应急抢险知识的培训教育,提升应急处置水平;要加强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不断完善;要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一旦出现险情,确保能够快速有效施救。

  四、强化专项督查,切实加大汛期监管力度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开展汛期安全专项督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应急值守、应急抢险等防汛度汛工作;对防汛安全责任不落实、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等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情形恶劣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市应急局将对重点非煤矿山企业汛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019年7月3日

  (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2820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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