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河北省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河北省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三个持续下降”为目标,以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以《201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河北省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内容为重点,全面考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紧盯基层基础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提高事故考核权重,关口前移,力量下沉,以考核助发展、促提高、保稳定。
(三)坚持突出重点。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为主线,重点考核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基层基础等工作质量和落实效果。
(四)坚持注重实效。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实行统筹考核,对省有关部门实行分类考核,将过程考评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既定量评分,又定性评判,严格实行考核“否决”。
三、考核对象及分类
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为3类。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重点考核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等9个部门。
(三)其他考核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播电视局、省地矿局、省供销社等12个部门。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1.事故情况占60分。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未完成《河北省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控制指标的具体指标任务的,扣5分。
(2)按照可比口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事故死亡总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每增加1人扣1分。
(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发生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事故,每死亡1人扣3分。
(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事故直报不及时的,每起扣1分;迟报、漏报事故每起扣5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谎报事故、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瞒报一般事故,每起扣10分。
(5)根据各设区市人口数量、经济总量和高危行业企业分布等情况,较大事故确定不同的扣分标准。其中,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邯郸5市,发生1起较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分;再发生1起,每死亡一人扣1.2分;3起及以上,每死亡一人扣1.5分。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衡水、邢台6市,发生1起较大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1分;再发生1起,每死亡一人扣1.3分,3起及以上,每死亡一人扣1.6分。
(6)对境内发生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者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每起扣20分。
2.工作情况占40分,由7部分组成。
(1)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贸、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农业机械(渔业)、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教育、卫生(含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占10分。
(2)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隐患排查整治“一台账四清单”制度建立和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提示制度建立和落实等重点工作情况占7分。
(3)安全生产诚信、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新闻宣传、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举报核查)、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安全生产专项业务工作情况占5分。
(4)综合性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5分。
(5)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占5分。
(6)平时工作情况(见附表1)占5分。
(7)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3分。
(二)重点考核部门。
1.事故情况占50分。
根据近年来实际情况和综合分析,不同行业领域设定不同扣分标准,事故情况分数扣完为止。
(1)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重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每起扣10分,其他行业领域每起扣15分。
(2)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较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0.3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0.5分;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0.5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1分;其他行业领域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1.5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2分。
(3)分管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上升的,每种情况扣5分。
2.工作情况占50分,由3部分组成。
(1)综合性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20分。
(2)平时工作情况(见附表2)占20分。
(3)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10分。
(三)其他考核部门。
1.事故情况占30分。
(1)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15分。
(2)对发生的较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2分。
(3)系统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上升的,每种情况扣4分。
2.工作情况占70分,由3部分组成。
(1)综合性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40分。
(2)平时工作情况(见附表2)占20分。
(3)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10分。
五、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事故情况。
由省安委办按照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直接进行考评打分。
(二)工作情况。
1、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相关行业领域及专项业务工作的考核,分别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和专项业务工作的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百分制各自负责制定考核评分实施细则并每半年进行考评打分,考评打分情况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和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对上、下半年考核评分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进行换算后,直接纳入考核总评分。
省有关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和专项业务工作考核评分要严格控制考核优秀率,拉开被考核对象分值差距。原则上优秀率(90分及以上)不超过40%。
2、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综合性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安委办负责制定考核评分实施细则,年底由省考核组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3、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定考核评分实施细则并每半年按照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考评打分情况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和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年终由省安委办将评分结果按照5分权重纳入考核总评分。
4、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省有关部门平时工作情况,由省安委办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地各部门进行考评打分。
5、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对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打分,由省安委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意见进行打分。
六、考核加分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安委办)、雄安新区管委会及省有关部门层面的工作设“加分项”,最高加分分值为8分,具体由省安委办组织实施。加分情形主要有:
(一)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0.8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0.5分;受到省部级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加0.3分。
(二)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相当于该层次表彰的,每次加0.5分。
(三)2019年度安全生产单项工作在全国排名靠前,排名1-3名的加0.6分,排名4-6名的加0.4分,排名7-10名的加0.2分。
(四)201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全国转发或推广的,每项工作加0.6分;单项工作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介绍先进经验和做法的,每项工作加0.5分;单项工作在省部级及以上通报中受到正面表扬或在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正式讲话中受到正面表扬的,每次加0.3分。
(五)201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中央和国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5分;在省部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3分。
七、考核否决项
(一)设区市政府:本地区工矿商贸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政府及其部门瞒报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对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者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二)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本地区工矿商贸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政府及其部门瞒报事故,以及对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发生1起较大事故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
(三)省有关部门:对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或业务管理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八、考核等次确定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重点考核部门: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90分(不含)以下8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良好等次;8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合格等次;6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其他考核部门:考核分数在95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95分(不含)以下8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良好等次;80分(不含)以下65分(含)以上的,确定为合格等次;65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九、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省政府对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按照加减3分的办法换算后,纳入省委对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