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控制污染物总量,减少人类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环保负面清单)。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列入“负面清单”的环境管理特别限制措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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