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成应急函〔2019〕164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8-16生效日期:2019-08-16

机关各处(室、中心)、安监执法总队:

  现将经第14次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故调查实际,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调查原则

  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属地负责的原则,较大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调查,一般事故原则上由区(市)县应急局牵头负责调查。市应急局对调查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二、调查准备

  1.赶赴事故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以下简称调查处)负责人按照局领导或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市政府授权,拟制市应急局《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件。文件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事故行业监管部门、市人社局以及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无人员伤亡事故可不将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纳入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由调查处牵头,调查组工作人员从相应业务处室和市安监执法总队抽调。

  3.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调查组组长、副组长或委托的调查组成员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调查取证

  4.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收集事故事实材料。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由调查处牵头组织进行勘察,第一时间查封事故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视频资料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有关程序执行。

  四、调查报告提交

  5.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调查处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直接、间接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6.形成调查报告初稿。事故发生后35天内(技术鉴定时间除外)调查处主办人员完成调查报告撰写工作。

  五、调查报告审查

  7.局法制初审。政策法规处收到调查报告初稿后,10天内组织驻局法律顾问完成调查报告初审工作,重点审查事故调查程序合法性、证据有效性、法律法规适用性、自由裁量适当性等问题。

  8.挂牌督办事故审查。(1)省安办挂牌督办事故。对省安办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局调查处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将经法制审查和调查组组长审定的调查报告初稿,以市安委会的名义报省安办,并衔接协调省安办抓紧调查报告审查批复。

  (2)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区(市)县安委会上报的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城市安全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法规处、调查处、对应业务处室进行研究,并征求市监委机关、行业主管、市总工会等部门意见,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

  9.局案审会审查。省安办挂牌督办的事故,待省安办反馈审查意见后,省安办未挂牌督办的事故,局法规处初审后,由局案审办牵头召开局案审会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局案审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由局法规处另行制定。

  10.调查组审查。调查组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调查组成员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11.申请批复调查报告。由调查处负责向市政府或局机关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报告的请示》文件。

  七、事故调查报告执行

  12.行政处罚执行。收到事故批复后,由调查处向事故责任单位送达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后续处罚。

  13.其他责任追究处理。

  (1)刑事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由调查处事故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相关案件资料。

  (2)党纪政纪处理。由调查处事故主办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部门(单位)抄送事故调查报告,并督促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14.处理公开。事故调查批复后30天之内,调查处按主动公开的要求,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八、归档组卷

  15.收集处理落实材料。收集事故相应送达文书、行政罚款回单、党纪政纪处理决定、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内部处理落实情况、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报告等。

  16.制作事故卷宗。调查处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九、事故整改措施落实评估

  17.整改评估。事故发生1年后,调查处牵头,会同局事故对应业务处室、局安监执法总队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市本级调查较大事故、下级发生的典型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落实不到位的,督促落实整改或实施处罚。

同地区相关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及制作宣传单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