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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湖北省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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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发〔2019〕1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08-21生效日期:2019-08-2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21日
湖北省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2020年)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第94号)要求,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控尾矿库环境污染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通过落实尾矿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尾矿库全过程监管,“一库一策”解决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尾矿库整治工作,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消除尾矿库重大环境污染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尾矿库调查评估。

  1.充分利用土壤详查工作采集的尾矿库地块信息,组织对行政辖区内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污染产生环节、现有防治措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状况。

  2.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尾矿库环境基础信息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387号)要求,收集整理尾矿库地块信息调查和尾矿库基础环境信息增补调查资料,通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生态环境部。

  3.对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确定的资料收集清单,督促尾矿库所属企业收集整理尾矿库地块资料、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文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尾矿库设计文件等资料。

  4.督促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或修订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档案,实现“一库一档”。

  5.督促尾矿库所属企业根据现状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结果,按照“边查边治”原则及时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尾矿库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及进度安排。

  (二)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

  1.从2019年2月份起,严禁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第94号)明确的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汉江、清江、沮漳河)岸线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2.严格用地准入,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城乡建设规划)的新(改、扩)建尾矿库,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严格环保准入,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新(改、扩)建尾矿库,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

  4.严格安全准入,严禁审批新(改、扩)建“头顶库”,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改、扩)建尾矿库,应急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尾矿库闭库管理。

  加强尾矿库闭库监管力度,及时完成尾矿库的闭库及注销退出工作,并及时对库区进行生态修复。

  (四)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

  1.杜绝尾矿库超设计库容、坝高堆存尾砂和尾水超标排放。

  2.完善尾水回用系统,提升改造回水泵站、回水管道、浓缩池及回收池等设施,提高尾水回用率。

  3.完善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尾矿库截渗设施、渗水回收泵站、渗水回收管线、水处理站等设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严禁尾水超标排放,杜绝有害尾矿废水灌溉。

  4.完善截排水系统,建设和完善库区雨污分流设施,减少雨水入库量,严禁其他废水进入尾矿库。

  5.完善尾矿库排放管线防渗漏设施,杜绝“跑、冒、滴、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6.完善防扬散措施,做好库体绿化植皮。

  7.定期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8.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严防溃坝事件发生。

  9.对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抓紧实施闭库并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对停用尾矿库的日常管理,防范污染风险。

  (五)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制度》(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将尾矿库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2020年底前实现省内范围尾矿库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如有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源头减少尾矿排放。

  1.加快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重点推动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黄金、电解锰等行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从2019年2月起,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9个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正常生产一年以上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2.在符合安全和环境要求前提下,鼓励通过提取有价组分、生产建材、井下充填等途径开展尾矿综合利用。落实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尾矿综合利用产品。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尾矿。

  (七)完善监测、预警、应急和执法体系。

  1.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把重点尾矿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尾矿库尾水排放及下游水质监测断面的监督性监测。

  2.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定期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完善尾矿库通行道路、照明、通讯等应急必备的基础设施,自行储备或委托第三方储备适应其环境风险水平的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3.进一步深化跨区域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尾矿库可能导致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区域政府协商编制应急联动工作方案,确保下游饮用水安全。

  三、进度安排

  (一)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尾矿库(长江干流和汉江、清江、沮漳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以及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黄金、电解锰行业的尾矿库)和其他尾矿库排查摸底工作。对存在环境污染的尾矿库,参照《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大纲》,“一库一策”完成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编制。

  (二)2019年底前,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推进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尾矿库完成闭库。

  (三)2020年底前,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实现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长江干流和清江、沮漳河、汉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完成闭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组成的省尾矿库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日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复垦验收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防治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闭库治理和销库工作。

  (二)坚持统筹推进,切实整治到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将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三磷”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按照“一库一策”、边查边改、限期整改的要求,组织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所属企业编制并实施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切实推动取得实效。有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主体的尾矿库,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无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主体的尾矿库,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三)强化经费保障,增强科技支撑。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要加大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投入,落实有关税收、信贷等激励政策,创新治理模式,通过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尾矿库污染防治。加强尾矿库环境污染防治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研发,重点突破污染物源头减量化、尾矿安全化、无害化堆存等关健技术。加快尾矿综合利用、地下矿山尾矿充填、尾矿库防渗、尾矿干堆、尾矿废水与扬尘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技术及成套装备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严格信息管理,落实惩戒措施。各市(州)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完成情况、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完成情况、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等资料。强化监督考核,对不履行治理责任、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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