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9〕13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09-09生效日期:2019-09-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8月1日被《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鲁环发〔2024〕7号)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重新对2019年度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核实,查缺补漏,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10月31日前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直报系统”中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法律责任,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其中,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9日

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第三条 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第四条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80%。排污单位名录应当明确每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行业、主要排污口、主要监控指标、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等基础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的,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
  (二)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排污口,均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按照本条(一)(二)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
  (四)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纳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炉还应监控一氧化碳、氯化氢;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三)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排放标准中规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还应监控相应特征污染物。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自动监控的项目。

  第九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五)自动监测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调试和试运行,在联网前组织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技术性能指标自验收。

  第十一条 自动监测设备自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的日常管理,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确定工作,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按要求安装联网和运营维护、数据质量有问题的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不完善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