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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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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8〕72号

颁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6-01生效日期:2018-06-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潍坊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和省安监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现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良性互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支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逐步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底。

  (二)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确认承保机构试点资格。根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人资格比选综合评审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号),获得在全省范围内参与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试点工作承保资格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家保险机构,其所属的潍坊分支机构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并经研究同意后确认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机构。渔业生产行业安责险承保机构资格暂按现行办法执行。试点期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既满足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从8家承保机构中确定不少于3家承保机构开展试点工作承保服务。

  (四)明确试点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2018年6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从实际出发,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和本地区特点,按照“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制定事故预防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及工作措施,并报送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2.宣传发动(2018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在试点方案报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组织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向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各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主动性和积极性,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3. 组织实施(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实施方案,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本行业、本辖区试点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承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全面做好承保服务工作。建筑施工行业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试点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4. 总结推广(2019年第四季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问题,推广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根据省、市政府工作要求做好下一步安责险的推广工作。

  四、保险产品

  (一)保险条款和费率。严格贯彻落实鲁安监发〔2018〕2号文件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和各行业领域基准指导费率及浮动标准。

  (二)保费缴纳。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以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单位在当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在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之前,可继续使用现行的安责险产品投(续)保;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后,必须按新的产品投(续)保。

  中央企业、省管及省属驻我市企业,原则上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地投保。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协调解决全市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参照省安责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海渔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全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安责险试点推进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保险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监督保险机构规范运作,杜绝恶性竞争。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责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全市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并负责指导、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企业参保。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和奖补资金的审核发放。

  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全市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海渔局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安责险试点督促检查工作, 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承保机构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安责险试点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承保机构根据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相关浮动费率标准收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及时按规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损害保险赔偿金。

  (三)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承担试点资格的承保机构应按不少于保费总额的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全市试点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确定和调整。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可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承保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承保机构聘请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以化工园区为试点,推动承保机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投保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共同体”,整合资源力量,集中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升投保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

  (四)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根据基准指导费率和投保企业风险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健全承保理赔服务机制。承保机构应积极开拓安责险业务,对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门服务,不得拒绝试点范围内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损害保险赔偿金,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承保机构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并依据当地县级以上安监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政府关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相关资料,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理赔服务。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借助省安责险运营服务中心建立的安责险信息系统平台,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相关部门及投保单位可以分级查阅相关信息,并应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承保机构应与省安责险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对接,办理投保业务时,按照信息系统有关规范要求完整采集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安全要素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试点期间,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励制度。县级财政可以按照退坡机制为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保险费补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尽快实现全覆盖。市财政局根据市安监局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进行综合奖补。各级要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约束手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加强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续保或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取得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格的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承保机构积极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事故预防服务活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对存在恶意压价承保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行为的承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健全管理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和承保情况调度,及时分析研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专业化、透明化原则,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安责险相关专业咨询和顾问服务。建立承保机构试点资格考核机制,对承保机构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淘汰,每年底对承保人试点资格进行调整充实,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廉洁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规范推进试点工作,引导、监督承保机构有序竞争,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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