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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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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23〕72号

颁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6-30生效日期:2023-0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2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体系

  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国网潍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预案各项具体工作措施,指导镇街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一厂一策”要求对重点涉气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二)监测预报

  1.监测。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由潍坊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台及专家团队组成的潍坊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预报、会商、预警等有关信息。

  2.预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市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三)预警发布

  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可以发布预警;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

  发布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发;发布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批准签发;发布红色预警由指挥长批准签发。预警的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预警信息同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五)预警区域联动

  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要求,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辖区、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区域或企业下达差别化指令,提高或降低个别区域的响应级别,以切实达到削峰降级的目的。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规定执行,动态跟进及时更新。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潍坊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潍坊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潍坊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于每日10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预警应急响应情况。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有效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县市区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信息联络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七、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二)信息发布的形式。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宣传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发布的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四)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指挥部备案。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预案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九、监督管理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本辖区、本部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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