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
《潍坊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安监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潍坊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是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行业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自觉接受市安监局的派遣,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专家,市安监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家在以下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并提出专家意见。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职业卫生健康的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为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七)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安监局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及专家咨询服务费的支出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专家聘任、考核和调整等工作,发放专家劳务费。
(二)建立专家数据库,随机选取专家开展工作,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
(三)组织专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情报。
(四)具体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五)组织召开专家全体会议、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六)其它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 专家按专业分组,包括化工组、矿山组、工商贸组、火灾爆炸组、职业健康组、综合组、应急救援组等7个组,在此基础上分别再进行细化。原则上每个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安排专家时,由需要专家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专家的专业特点,从安全生产专家与使用系统中抽取所需专家,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有加入专家组的愿望,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愿意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相应专业(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烟花爆竹、机电、建筑、交通、民爆、电力、消防等)高级技术职称或安全注册工程师资格,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有突出贡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推荐。
(二)如实填写《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公布受聘专家名单并颁发专家聘书。
(四)对经推荐但未批准发证的人员,作为专家数据库的备选人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需专家,由市安监局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由专家提出续聘申请,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市安监局指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安监局举报。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获得聘任单位免费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安监局的指派开展工作,未经市安监局同意,不得以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对外从事业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安监局委派,立即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四)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按时向市安监局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务实清廉。
第五章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时,所需的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安监局负责发放,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劳务费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参与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原则上每人每天(8小时)税前800元/人;每半天(4小时)税前400元/人;总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
(二)参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的,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工艺、危险程度等将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项目税前1000元/人次,B类项目税前700元/人次,C类项目税前500元/人次。
第十八条 专家费用按月发放,一月一结。由市安监局聘用专家的业务科室每月汇总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支出明细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业务科室履行支付手续。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市安监局可依据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并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市安监局派遣任务的,由市安监局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安监局可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安全生产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全部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
附件:1.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2.安全生产专家聘用书
3.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