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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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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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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环保土〔2019〕12号 ​

颁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9-09-19生效日期:2019-09-19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和指导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以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现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19日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和指导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以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下简称为“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以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以下统称为“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不适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报告评审。

  二、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一)风险评估报告

  1.编制依据

  按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有关要求编制。

  2.主要内容

  包括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二)效果评估报告

  1.编制依据

  按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编制。

  2.主要内容

  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三)编制单位要求

  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以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人员和设施设备,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评审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二)风险评估报告的重新评审

  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申请

  1.申请人范围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2)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3)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条件

  对于风险评估报告,申请人应在地块详细调查报告通过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后方可提出申请。

  对于效果评估报告,申请人应在完成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的基础上,另行委托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效果评估报告,且效果评估表明已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方可提出申请。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见附件1、附件2)。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前将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二)材料预审(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的材料预审、专家技术评审等环节的相关工作。

  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由技术支撑单位从《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预审,材料预审工作应在收到正式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其他原则性技术问题的,由技术支撑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出具正式预审意见并反馈给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限期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满足上会要求的,由技术支撑单位列入评审计划,及时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三)专家技术评审(20个工作日内)

  1.专家技术评审过程

  预审通过后,由技术支撑单位邀请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代表、专家以及建设用地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对风险评估报告或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在预审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如有需要,建设用地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县级派驻机构,应在评审会前提供该场地历史上从事过工业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专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认真审核报告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对风险评估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2.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要求

  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对于风险评估报告。(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一般存在2种情况:满足;不满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2)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暴露情景与公众健康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4)是否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一般存在三种情况:风险不可接受,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可接受,且不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5)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是否科学合理。

  对于效果评估报告。(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等内容。(3)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一般存在三种情况: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不可以安全利用;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效果评估。

  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应给予评审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对于不予通过的,须附不通过原因说明。专家组原则上应形成一致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专家组意见中应作附注说明。

  依据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需要再次评审的报告,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按本流程重新报送申请评审。如相关报告二次未通过评审,则报告编制单位的该项目业绩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通过评审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四)意见反馈(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明确“相关地块是否应当移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将评审意见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五、监督管理

  (一)从业机构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二)技术支撑单位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厅相关直属单位作为风险评估报告或效果评估报告省级评审的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支撑单位要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对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申请材料预审、出具预审意见、组织技术评审会等工作。

  (三)专家组构成及职责

  材料预审以及技术评审专家应从《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材料预审专家不少于2名,技术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参与材料预审的专家可优先作为技术评审专家人选,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专家组分别由环境监测类、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类、土壤治理类、行业类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建设用地所在地专家至少1名。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专家组中应当推选1名具有丰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业经验的专家担任组长。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审查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审查意见,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益相关的项目,对提交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对违反相关规定,在评审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专家,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视情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六、其他

  (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三)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所有,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配套政策及技术规范发布情况,适时修订本规程。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评估报告评审申请材料清单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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