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2019 年 2 月 26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 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承接生态环境部下放的审批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 号)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原则上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
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其纠正。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附件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或扩建的,包括新建、扩建。其中,新建项目包括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扩建项目包括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落实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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