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各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维护和考核,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参照《国
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17〕290 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范围内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区控站)是指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以监
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本办法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区控站运行维护的单位,包括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化运维机构。
第四条 区控站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五条 区控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温度、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社会化运维机构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区控站稳定规范运行。
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区控站,发布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二)负责组织开展对区控站实行统一监督、年度飞行检查及考评;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区控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负责区控站点位的增加、变更、撤销以及仪器设备更换等审批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区控站运行管理专项经费。
第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控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
(二)负责区控站点位调整、优化和仪器设备更换的技术审核。
(三)负责分析评价全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四)负责组织开展区控站质量监督检查及质控考核。
(五)负责区控站运维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辖区内区控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
(二)负责落实专职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管理技术规定》(附录 2)相关要求对辖区市内区控站开展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等工作。
(三)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规定》(附录 3)对辖区市内区控站开展数据审核及复核工作,对数据质量负责。
(四)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县(区、市)域区控站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以及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
(五)辖区市内区控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行维护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第十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辖区内区控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
(二)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保障站房周边道路畅通,满足设备运输和安装维护要求。协助运维单位及时报送区控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三)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在站点旁设立防护栅栏和警示标牌,防止非运维人员进入站房,确保站点不受人为干扰。
第十一条 社会化运维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区控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与所维护站点设备型号一致的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承担区控站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管理技术规定》(附录 2)及运维合同要求开展所运维区控站的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规定》(附录 3)开展所维护站点的数据审核工作,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接受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检查和飞行检查,配合区控站的点位调整工作。
第三章 点位管理
第十二条 区控站点位的选址、建设、验收及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点位管理技术规定》(附录 1)要求。区控站点位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撤销和停运。
第十三条 除站点运维人员或运维监督考核人员外,其余人员严禁进入区控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运维单位发现有人违规进入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 20 米为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区控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检测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应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89 号)。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必须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要求。仪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测试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的,运维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管理技术规定》(附录 2)要求及时进行更换,不能及时更换的应使用备机进行监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区控站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管理技术规定》(附录 2)要求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运行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或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的技术能力考核。
第二十条 从事区控站运行管理活动的监测机构、社会化运维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具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数据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区控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区控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数据交换等。
第二十二条 广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附录4)要求进行排名。
第二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站点档案,包括站点名称、编码、位置、经纬度、海拔、平面示意图、面积、站点八方位图和站房周边环境等内容,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并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并报备。
第二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说明书、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校准记录、运行记录、安装地点和时间、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关键技术参数调整(含参数设置条件、可调参数及其范围、调整的目的和程序、参数调整对监测结果影响情况及数据测试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档案,详细记录区控站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日常运维应使用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的相关记录表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点位管理技术规定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管理技术规定
3.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城市站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规定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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