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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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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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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9〕6 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9-23生效日期:2019-09-23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8〕3 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评价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以下企业应当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三)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行政决定文书等形式予以记录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以及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等情况。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部门职责】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将企业相关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规定推送至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未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基本信息】 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以及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 1)。

  第六条【信用承诺】 鼓励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主动做出信用承诺,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在其任期内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评价标准】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生态环境行为信息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动态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企业初始分值为 12 分,封顶 14 分(记分标准见附件 3)。

  第八条【信用等级】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为:
  “守信”:分值 14 分;
  “普通”:分值 5-13 分;
  “一般失信”:分值 1-4 分;
  “严重失信”:分值等于或小于 0 分。

  第九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 “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期满后企业自动恢复初始分值 12 分,重新生成信用等级。
  在“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企业被扣分的,每扣 1 分“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再延长 1 个月;直接被“记为 0 分”的,“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再延长 12 个月。“守信”、“普通”、“一般失信”信用等级长期有效,并根据加分和扣分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加分信息的有效期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做出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的加分信息长期有效,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信用承诺书之日起计算。但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信用等级后,该加分信息自动失效。“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期满后,企业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分。但两次(含)以上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再次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

  第十一条【加分信息的有效期二】 “连续 12 个月(含)以上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分信息长期有效,从企业正式纳入信用评价之日、所有扣分信息失效之日或者恢复初始分值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后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扣分信息的有效期】 扣分信息的有效期为12 个月,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决定文书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动恢复该项分值。
  “严重失信”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有扣分信息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拟列入“守信”或者“严重失信”的企业,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列入“守信”或者“严重失信”企业,并在该网站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与“守信”或者“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一致。
  拟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在公示的同时,应告知企业。企业和社会公众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查阅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企业对其生态环境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格式见附件 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守信”激励措施】 对列入“守信”的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并符合项目支持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七条【“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对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二)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三)不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荣誉称号;
  (四)不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八条【信息推送和联合奖惩】 “守信”和“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主管部门或者网站、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在其网站或者管理的平台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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