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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